新聞透視》民進黨怕什麼 政治考量罷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以行使投票權,不在籍投票成爲話題。圖爲2018大選投票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但長期來,仍有不少民衆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無法享有這項憲法權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準獄中投票,雖僅是針對受刑人,但包括爲國服務的軍警消人員,甚至旅居海外國人,這些人的投票權利,也應被重視。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以一句「沒有法源依據」想糊弄帶過,對民進黨口口聲聲喊臺灣民主價值,自稱是東亞民主典範,真是一大諷刺。

前監察委員李炳南早在2013年就表示,含英、美、日、韓等國,全世界已有96國採行不在籍投票,故對國內實施樂觀其成。中選會對此卻以「無法源依據」,或是無人力戒護受刑人投票,或投票所設置地點、投票方式等技術性問題抗拒,並提起抗告。

北高行則指出,早已針對這些疑點提出解決辦法,更強調,選舉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至於李進勇拿「無法源依據」來當理由不僅可笑,更凸顯中選會的失職。

不在籍投票推動,已喊了十幾年,綠營卻長年以通訊投票易受中共干擾爲由封殺,讓不在籍投票遙遙無期,而阻擋不在籍投票的政黨,恰巧就是理由最多的民進黨。民進黨到底在怕什麼?

實際上,不只受刑人的投票權利需被重視,還有廣大海外僑民、保疆衛國的軍人,以及爲民服務的警消,都可能因爲勤務繁忙,無法返鄉投下神聖一票。

更何況,退一步的移轉投票(到非戶籍地投開票所投票),朝野立委早有共識,爲何中選會還如此堅持,要先從公投開始施行?也別怪在野質疑,不在籍投票一拖再拖,就是政治考量罷了。

揮舞改革大旗,實則理由一堆,早是綠營一貫手法;也難怪逾半民衆企盼政黨輪替,因爲民進黨的不作爲,選民都看在眼裡。但不在籍投票容不得一再拖延,奉勸民進黨積極面對,改革並非只靠喊口號,切勿違背國際民主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