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判緩刑...他忍不了3年 又對高一女嘿咻4次

劉男緩刑未期滿,竟又性侵未成年少女。(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男子先前才因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遭判緩刑3年,沒想到刑期未滿,他又性侵高中一年級的女友,即使兩人爲合意性交,女方感到疼痛而拒絕,就停止性交。事後少女母親得知性行爲後,告誡不得繼續交往,但他在女友滿16歲後又再發生3次性行爲,對方母親憤而提告。

判決書指出,劉男緩刑未期滿,不知悛悔警惕,104年經友人介紹而與高一女學生以LINE互加好友後,同年11月底成爲男女朋友,12月到旅館發生性行爲,少女母親得知後,乃告知不要再交往,但他在女方滿16歲後,105年又發生3次性行爲。

劉男坦承104年12月有和少女一起去汽車旅館,判決書中提到,在那之前,他已明知少女當時是就讀高中一年級和生日等事實,不過,矢口否認性交,辯稱「在汽車旅館內時,少女沒有脫衣服褲子,只有脫自己的衣服,且沒有脫自己的褲子,並未發生性行爲」,警詢中坦承該次有發生性行爲,是因心情不好才那麼說,並不知她當時未滿16歲。

判決書提到,劉男犯行時已滿20歲,竟不知悛悔警惕,在前案緩刑期間,利用被害人年輕懞懂無知,與其性交,有害身心健全發展,行爲可議,犯罪後在警詢中能坦承犯行,但偵審中則改以前詞置辯,矢口否認犯行,且至今賠償少女及其母親,未能取得2人諒解,兼衡劉男高中肄業、職業工,家庭經濟小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臺中地方法院判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