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小女友「殘障公廁」嘿咻 男子完事就翻臉提分手

新北市一名男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倆人墜入愛河僅僅1天時間,就急切着在板橋一處殘障公廁內發生關係。(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豪(化名)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倆人墜入愛河僅僅1天時間,就急切地在一處殘障廁所內發生性行爲。不料,阿豪在發生性行爲之後,隨即翻臉提出分手,女方對此極爲不滿,憤而阿豪提告。

判決指出,阿豪於2023年間透過某知名交友軟體結識曉雲,待雙方熟識以後,也順利展開交往。不過,阿豪卻在已知曉雲未滿16歲的前提下,就在一處殘障廁所與曉雲發生性行爲,之後再毫無預兆地向曉雲提出分手。

曉雲向法官表示,她擔心因爲發生性行爲可能意外懷孕,所以將這件事告知姑姑。姑姑就帶她前往醫院驗傷後,經醫院依照流程通報,後交由警方偵辦。

阿豪則坦承,確實知道曉雲未滿16歲,但強調發生性行爲是「你情我願」,「我和曉雲離開公園的殘障廁所後,我就帶她去超商店買菸,買完煙,就回到公園。」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爲一般被害人遭到性侵害後,往往呈現「遠離」,或是「避免」與加害者接觸的反應,但曉雲離開殘障廁所後,仍能同阿豪前往超商買菸,再坐在公園的長椅上一起抽菸。法官認爲,曉雲案發後還和阿豪一起抽菸,且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實難僅憑她片面指訴,認定是遭到阿豪性侵得逞。

法官審酌,阿豪並無前科,也與曉雲達成和解,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判處5月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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