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二審加重改判 4千萬賠償僅付1千1百餘萬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說明夜店警案改判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夜店殺警案二審,高等法院28日做出改判。主要理由是改認定不同的罪名,由殺人罪改認定傷害致死罪,但有不少被告承諾賠償死者遺孀總計承諾賠償3951萬元,但至11月底僅賠償近1122萬元,因此高院依照履行賠償的狀況,酌量加重。

二審認定68人成立兩項罪名,其中40人犯下「聚衆鬥毆致人於死罪」,另外28人成立「聚衆鬥毆在場助勢罪」,而高院根據被告犯罪動機生長背景、犯罪參與程度,給予不同的刑度。其中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在於是否與死者遺孀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內容

總計68名被告中,共有54人達成和解,總計承諾賠償金額高達3951萬元。但實際上,截至11月底爲止,死者遺孀總計收到1121萬9400元,不到承諾總金額的三分之一。而願意賠償的54人中,僅有5人全數給付賠償,其他49人中,有10人爽約、一毛未付;也有承諾賠償65萬,只賠償3千元。而引發本案的事主曾威豪劉芯夫婦,曾承諾賠償500萬,至今賠償340萬;劉承諾賠償150萬,至今已賠償40萬。

死者遺孀受訪時表示,被告賠償的狀況幾乎是分期給付,承諾3年到40年不等。她認爲,本着相信被告們都是願意重新開始日子心態,這些人都還年輕,讓他們可以選擇過自己的日子。

發生在2014年9月14日凌晨的臺北市夜店殺警案,臺北市信義分局員警薛貞國,休假時到信義區著名夜店關切聚衆鬥毆事件,卻被70多名黑道份子棍棒刀械圍毆致死。案發後震驚社會檢警大規模逮捕74人,並陸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依照殺人、聚衆鬥毆致人於死、聚衆鬥毆傷害、聚衆鬥毆在場助勢等罪,將68名被告判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28日宣判,並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