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家暴中的反擊行爲,能否界定爲正當防衛?​

“圓滿的家庭,就是一面鏡子,愛撫使它越發明亮,暴力使它支離破碎。”婚姻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法律認可的二人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創造美好的未來。

然而,近年來,伴隨着個人權益的維護愈加深入人心,不少在家庭關係關係中遭受另一方的欺辱、打罵、虐待的人都站了出來。在其描述中,其所遭受的家庭暴力讓人觸目驚心,同時也讓人對其遭受深感同情。

那麼,在家庭暴力中實施反抗行爲導致另一方受傷,可以視爲正當防衛嗎?

案例一

劉女士與李先生經人介紹後相識,因爲雙方都已經過了適婚年齡,加上父母對婚姻之事一再催促,二人並沒有進行深入瞭解便辦理了結婚手續。

在婚後,劉女士發現李先生的脾氣性格、做事秉性都與自己理想的丈夫形象不符,二人也因爲性格原因頻頻吵架,甚至還爆發了肢體衝突。

在第一次採用暴力的方式讓劉女士不再言語後,李先生便將此作爲自己的搶奪話語權的武器,並在今後的爭執中多次對劉女士進行暴力毆打,逼迫其選擇妥協。

多次反抗無效後,劉女士便從家中搬離來到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休息,不料卻被得知此事的李先生多次騷擾。面對同事們投來的異樣眼光,劉女士自覺面上尷尬,心中也對李先生的所作所爲暗生怨恨。

在被迫搬回家後,李先生對其的毆打變本加厲,這也讓劉女士心中的怨氣更甚。在李先生再一次實施暴行後,李女士趁其坐下休息時用椅子狠狠砸向他的頭部,導致其受到嚴重創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案例二

周女士與張先生因公司之間的合作而相識。張先生出色的業務能力以及流利風趣的言語讓周女士對其產生了好感。然而,就在二人相處一段時間後,周女士卻發現張先生隱隱有些暴力傾向,對於她的詢問,張先生卻表示這是因工作原因偶然出現的發泄行爲。

之後,爲了使得周女士打消疑慮,張先生表現得風度翩翩,再沒有展現出性格中陰暗的一面。被其甜言蜜語所蠱惑的周女士答應了張先生的求婚,二人辦理了結婚手續,成爲正式夫妻。

在婚後,周女士便發現丈夫經常因生活上的瑣事亂髮脾氣,對事物也難以保持耐心。對待周女士,他也早已沒了以往的溫柔體貼,稍有不順便展現出凶神惡煞的一面,甚至出手對周女士使用暴力。

就在周女士想要離婚離開時,經醫院檢查她身體裡已經懷上孩子。而得知她有孕的張先生也轉變了性格,開始對周女士好言好語,又恢復了戀愛時的模樣。

見丈夫對自己前段時間的所作所爲表達悔恨,自己又初爲人母,不忍將孩子打掉,周女士最終沒有選擇離開。然而,在誕下孩子,周女士還未休養好身體,她的噩夢便又回來了。

知道妻子已經有孩子很難生出反抗的心思,張先生開始變本加厲,經常性對周女士身體造成傷害,甚至拿尖刀在其皮膚上留下深深的血痕。

在張先生又一次的毆打中,周女士不堪忍受,做出了劇烈的反抗。見到她不同往日的沉默,張先生神色癲狂,竟從廚房拿來猜到朝周女士肩上砍下。身體劇烈的疼痛讓周女士滿心絕望,她拿上桌上的水果刀隨即向張先生心口捅進,在連續捅進幾刀後,張先生倒在了地上,失去了生命。

法律分析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當防衛指的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爲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需要明確的幾點是,它所成立的時間條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這侵害行爲必須實時存在,而非被害人臆想出來的。同時,必須是針對不法行爲而做出的防衛,若是因其他原因做出行爲而偶然阻止了他人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爲,不被認定爲正當防衛。

此外,正當防衛強調其行爲應當有現實性、緊迫性的危險。在劉女士的案件中,她確實遭受了李先生給予的經常性的家庭暴力。但在遭遇暴力的過程中並沒有對她產生緊迫性的現實危險。

且劉女士是在李先生結束不法侵害之後,出於報復心理致使其死亡。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應被認定爲故意殺人罪。但因爲李先生長期對劉女士實施毆打行爲,在判決中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但是在周女士的案件中,因爲她的反抗,張先生從廚房持刀砍傷了周女士的肩部,且他情緒高漲,性格衝動,可以推定周女士正處於緊急的現實的人身危險當中。因爲周女士正在遭受極端暴力的人身傷害,其所實施的防衛行爲不應設立限度,周女士可以成立正當防衛,不能因其將張先生殺害而認定屬於防衛過當。

結語

生命是屬於自己的,而人本身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不法侵害說不,捍衛自身安全的權利不因婚姻是否存續作爲條件,它自始至終存在。家庭暴力不能因與被害人存在感情關係而得到法律上的赦免,它從始至終都屬於違法的範疇。

面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爲,我們應當收集整理好證據,求助相關部門,及時抽身離去,開啓嶄新的人生。

(《以案釋法:家暴中的反擊行爲,能否界定爲正當防衛?》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