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偷拍志玲姐姐浴巾照 記者判刑4月

週刊志玲山區豪宅對面山坡拍攝她穿着浴巾照片,遭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記者娛樂主管有期徒刑4月、3月。(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壹週刊》陳姓記者2017年3月11日以高倍數攝影機竊錄藝人林志玲在住處非公開活動,並以標題「疑似林志玲女子裹着浴巾關紗門」、「言承旭直搗香閨」,刊登在第878期娛樂本封面,遭控妨害秘密罪,士林地院日前審結,判決編輯無罪,吳姓主管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陳姓記者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

週刊近日宣佈月底即將結束營運,陳姓記者3年前以具有夜視功能的攝影機,在林志玲位在文山區豪宅對面的山坡,從窗簾縫隙拍攝林志玲居家生活,還誤將林經紀人當作言承旭,以標題「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並指「疑似林志玲女子裹着浴巾關紗門」,吸引讀者購買雜誌、牟取利益

林志玲控告邱姓總編輯、負責娛樂新聞的吳姓主管、拍攝的陳姓名記者涉犯妨害秘密罪,並對週刊求償1000萬,一審判賠80萬元。

法官審酌,陳身爲新聞從業人員應守法,卻不法侵害林志玲的居家安寧以及個人隱私,念在犯後坦承犯行,與林志玲達成和解,並刊登道歉聲明,應知所悔改。陳爲實際前往竊錄之人,並負責後續作業撰文,而吳則是審覈、編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3月,得易科罰金,其中陳緩刑2年。另外,邱姓總編輯則因爲實際指導、參與新聞製作過程,僅聽吳回報標題,決定印刷量,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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