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孔偷拍17名女如廁 色男「很後悔」全認罪判1年

一名李姓男子在就讀大學期間,裝針孔攝影機偷拍17名被害女性,法官考量李男犯後態度良好並認罪,依妨害秘密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一名李姓男子在就讀某國立大學期間,被控在學校女廁所更衣室、某KTV店廁所,裝針孔攝影機偷拍17名被害女性如廁畫面及隱私部位。李男先前已有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表示很後悔,「我很對不起她們」,希望判刑讓被害者心理好過一點。法官考量李男犯後態度良好,全力配合調查並認罪,依妨害秘密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李男當時19歲,涉嫌在2019到2020年間,於某國立大學、某KTV店女更衣室、女廁所等地點,以針孔攝影機偷拍被害女子如廁及身體私密部位畫面。

後經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調查,報請基隆地署指揮搜索李男住處,當場查扣iPhone12 mini手機1支、針孔攝影機2臺及筆記型電腦1臺,並清查被害人共17名女子,均提出告訴,而其中15位不願意和解。

法院指出,李男針對偷拍全部認罪,表示以後不會再做,很後悔,他有先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後,仍有被害者家屬說在網路上發現被偷拍的影片,他曾經猶豫,最後還是選擇誠實認罪,因爲良知跟同理心沒辦法被害人說謊。

李男強調,他真心想下架那些影片,把傷害降到最低,對不當行爲都坦承,也知道行爲不正當,且觸犯法律,日後一定會真心悔改不會再犯,也希望對於他的判刑,可以讓被害者的心理可以好過一點。

法院表示,李男未經17名被害女子同意,利用針孔攝影機拍攝她們更衣、如廁及身體隱私部位,屬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獨犯刑法第315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最終法官審酌李男因犯後有悔意,依照刑法合併共獨犯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也盼李男確實深切體悟自己行爲之違法不當,悔思己過,日後不要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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