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3人聚衆要罰款 蔡清祥:不影響集會遊行自由

記者蔡浩祥蔡文鈴臺北報導

政院14日拍板刑法,明定3人以上爲「聚衆罰金從300元調升至10萬。對此,外界質疑違反集會遊行法,法務部蔡清祥15日表示,不影響集會遊行自由。

蔡清祥說,這次修法必須要有主觀要件,「要意圖強暴脅迫纔會構成」,所以不影響集會遊行自由,而意圖強暴、脅迫的要件由個案檢察官決定。

針對街頭鬥毆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上週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行政院經跨部會協調後,14日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爲「聚衆」,並增訂攜帶凶器聚衆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從300元提高到10萬元;此外,將「公然聚衆」認定標準聚焦於「鬥毆」,期望外界不要誤解爲也擴及集會遊行,因此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政院14日審查通過《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案,本次修法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例,亦即三人即可構成組織,將聚衆的定義明確化爲三人以上。另外,由於修法前罰金僅處300元以下,國人普遍無法接受,因此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爲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現行的3次降爲2次。

▲蔡清祥、蘇貞昌。(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