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扣繳人從事業負責人改為事業本身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說明所得稅法部分修正草案。記者侯俐安/攝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財政部本會期有三大優先法案,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後兩者日前通過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所得稅法方面,外界屢有質疑以自然人扣繳義務人,恐承擔過巨扣繳責任。

本次修法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同時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另外,也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爲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官員說,2日會通過的版本僅微調,與財政部草案大方向不變,修法最終目的就是爲了優化扣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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