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賽事主辦方應在啓動售票前告知公衆球星出場條款

4月23日,中國足協發佈新修訂的《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根據規程,非中國足協主辦的國際A級賽,賽事主辦方應通過國際足聯認證的賽事經紀人組織和聯絡球隊參賽,並向中國足協進行備案。賽事未獲得國際組織批覆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票務銷售及票務預售等工作。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完善售票條款,在啓動售票前,告知公衆主要球星出場條款及一旦違約後的處理方案,並將有關方案在售票方案(售票條款)中予以明確。失德人員、劣跡人員、曾發表過不當言論或發表過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言論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人員不應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