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訴訟制度大變革 死刑案件一律公開辯論

司法院記者會。(林偉信攝)

司法院3日院會通過第三審訴訟修法草案,刑事部分原審宣告死刑及重大法律爭議案件,必須言詞辯論,必要時給予被告到庭陳述的機會,原本尖頂式金字塔的訴訟體制改爲馬雅塔式,採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司法院第2次修法,在刑事訴訟部分,司法院修正採取「務實漸進」之策略,以「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作爲核心概念,採取嚴格法律審,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等。

另兼採許可上訴制,其他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得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原審判決有重大事實誤認,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事由,向第三審法院聲請許可上訴。

原審宣告死刑及涉及重要法律爭議之案件,最高法院應行言詞辯論之情形外,第三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聲請行言詞辯論;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認有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給予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部分,限縮第三審法院審判範圍,使第三審法院得以致力於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審覈心價值之案件;新增再審事由,禁止反覆聲請再審,修正再審不變期間例外規定。

此外,充實訴訟代理制度,明定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範圍與程序,強化律師代理功能,修正特別代理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