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關於徵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

關於公開徵求《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爲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羣體,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範圍,建立符合靈活就業人員特點的繳存使用機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及自治區建設廳、市人民政府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中心起草制定了《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就《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及繳存職工的意見建議。請大家積極建言獻策,並與2024年4月29日前,將書面意見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中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聯繫電話:0955-8597699

傳真:0955-7036955

來信地址: 中衛市政務服務中心四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404室(郵編755000)

附件:《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中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

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羣體,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範圍,建立符合靈活就業人員特點的繳存使用機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等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衛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中衛市行政區域內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按本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年滿18週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0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真實的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自願承諾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遵守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三)未在全國任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原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或註銷。

第五條中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中衛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設立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第七條  自願參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存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銀行借記卡,通過公積金中心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繳存人同一繳存期內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八條  在職職工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成爲靈活就業人員的,可以按本辦法規定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原在職期間在本地或異地已存在個人公積金賬戶,申請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繳存人申請開戶繳存時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中衛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受委託銀行從其綁定的銀行借記卡上扣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繳存人應自設立個人賬戶當月起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辦理賬戶設立前的住房公積金補繳。

第十一條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參照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在職職工的月繳存額上下限範圍自主申報,個人月繳存額爲繳存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低於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或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

第十二條 繳存人應按協議約定申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同一自然年度內只能調整一次月繳存額。

第十三條 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利息歸繳存人個人所有。

第十四條  繳存人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1個月(含)以上的,個人賬戶進行封存。

第十五條 繳存人個人賬戶封存後需恢復繳存的,可申請辦理賬戶啓封,賬戶啓封后,住房公積金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當月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繳存人申請異地轉移的,參照在職職工異地轉移政策執行。繳存人辦理異地轉入或本地轉移的,兩個賬戶繳存時間連續不中斷的,可視爲正常連續繳存。繳存人辦理異地轉出的,本地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進行銷戶。

第十七條 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計入繳存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條 繳存人正常繳存期間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衛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衛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繳存人停繳封存且無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在個人賬戶封存後申請一次性全額提取賬戶存儲餘額並銷戶。已辦理銷戶手續的,自銷戶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繳存人通過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僞造證件等手段提供虛假、無效、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資料、承諾等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將其納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下簡稱借款人)在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出現還款逾期等情形,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保證人等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應遵守公積金中心相關政策規定,並按照協議約定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如違規辦理或違反協議約定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受委託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等有關個人和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相關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公積金中心應提供有關資料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時,由公積金中心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未盡事宜遵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試行3年)。

來源:中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