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公噸過期砂糖被查封 父子不甩「解封」私運被判刑
屏東莊姓父子2017年從泰國進口144公噸二級砂糖,隔年被屏東縣衛生局抓包逾期,當場查令責付莊姓父子保管,結果莊姓父子卻私自「解封」,清點後短少100公噸,父子被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判刑,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考量莊父年邁,判刑8個月,緩刑3年,但各要支付公庫50萬元。
2018年10月間,屏東縣衛生局到莊姓父子經營的食品廠稽查,卻發現廠區堆置一批有效期限僅到2017年2月的二級砂糖,因二砂已經過期,衛生局人員考量數量龐大,搬運不便,於是張貼封條後責付兩人保管。
隔年5月間,衛生局人員準備將砂糖轉爲原料,抵達廠區時卻發現查封砂糖「被解封」,且砂糖遭人移動,甚至被搬運至貨車上,重新清點後只剩876包,較查扣時短少2004包(每包50公斤),換算短少約100公噸,且去向不明,依妨害公務將莊姓父子移送法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莊姓父子辯稱砂糖是進口商日期標示錯誤,並無過期。但衛生局反駁,認爲若日期標示錯誤,要向海關、食藥署提出救濟,並要求更改,但父子兩人自始至終都未獲食藥署更改有效期限。
屏東地院法官認爲,兩人不僅無視衛生局查封命令,審理時推諉卸責,沒真心悔悟,若易科罰金,可能鼓舞這類行爲,判兩人1年2月徒刑。
莊姓父子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父子兩人承認在衛生局查封砂糖後,私自解封並搬運砂糖,合議庭考量莊父73歲,心臟腦部都動過刀,需要兒子扶養,兒子也要負責營運公司,從輕改判8個月,緩刑三年,但兩人要支付公庫50萬元,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
兩人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爲,莊姓父子是認爲砂糖有效期限爲3年,屏東縣衛生局卻僅認1年,因查封不合法纔會移動這批砂糖,考量兩人認罪,莊父年紀已高,2人犯後確有悔意,仍維持8個月徒刑,緩刑3年,但各要支付公庫50萬元。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