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告期滿 11/26公民複決

圖爲「18歲公民權」修憲案,由立法院長游錫堃(右三)、民衆黨團總召邱臣遠(右起)、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左三)等人在立院公佈欄張貼修憲案公告。(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於9月28日公告期滿,今日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複決投票,中選會表示,投票日期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訂於111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本次憲法修正是我國憲政史上首次交由公民複決,中選會深感責任重大,全國選務人員都將做好充分準備,讓選務和防疫都能順利完成,也呼籲國民年滿20歲,踊躍投票,積極行使公民的權利。

中選會表示,將在10月12日發佈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也會刊登在公民投票公報,在11月23日前發送到全國各家戶。

中選會說明,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爲「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選會說,有別於一般公民投票案須具主文及理由書,立法院本次交由中選會辦理複決者系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中選會將依立法院提供之條文內容,列爲「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編印於公投公報及公投票。

中選會強調,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系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於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月28日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公告期滿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