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5歲男孩畸戀35歲已婚女教師,慘遭女教師劈腿後引發血案

愛情如同玫瑰,當它盛開之時,有些人會欣賞它的美貌,有些人會享受它的芳香。可有些人卻因爲在錯的時間沒有見到這朵玫瑰的盛開,就不惜一切代價去撞個頭破血流,到最後不僅紮了一身的刺,反而還將所有的過錯都歸結到對方身上。

大多數以悲劇收尾的愛情,都是在錯的時間遇上了彼此。愛情無非就是講個你情我願,通過強硬手段而獲得的愛情,或者是違背道德底線的畸戀,跟剛摘下的花沒什麼區別,最終只會慢慢走向凋零。

本案中的李某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年僅15歲的他畸戀35歲已婚女教師,慘遭女教師劈腿後引發血案。學生與老師之間這種不正常的違背倫理的戀情,本就是不爲世人所認可,可才15歲的他心理爲何會如此陰暗,竟然將女老師殺害呢?

由於父母離異,李某從小就跟着父親一起生活,在缺少母親關愛中成長的他,對母愛也充滿了各種嚮往,甚至還曾勸說過父親再娶。但父親擔心再娶的話,繼母會欺負李某,因此每次當李某說起這個問題的時候,父親都會選擇一笑而過。久而久之,李某便只好打消勸說父親的想法。可由於內心極度缺少母愛,李某的心態逐漸發生了扭曲。

35歲的餘某有着非常豐富的教學經驗,在優秀的完成自己的教學任務之餘,還能跟同學友好相處。當她得知班中李某因爲家庭原因性格孤僻時,對這個孩子產生同情的她,便時常將李某叫到辦公室裡對他進行心理開導。

從未體驗異性關愛的李某,在餘某時常對自己的開導下受寵若驚,再加上此時正是出於對愛情懵懂階段,李某便將這份渴望被關愛的心誤認爲是愛情,隨着兩人之間的交流日漸增多,再一次班級集體出遊的時候,李某便對餘某表達了自己的心意。

按理來說,被評爲優秀教師的餘某應該及時將李某這個錯誤的觀念轉變過來,可也正好是在這段時間,因爲對方的背叛,餘某同丈夫辦理了離婚。受到感情傷害的餘某在受到他人表白的時候,或許也是想證明自己不是沒有人要,竟鬼使神差的答應了李某的表白。15歲的少年就這樣同35歲的老師談起了戀愛。

但身爲老師的餘某在同李某談了一段時間的戀愛之後,很快就清醒了,她知道自己與學生這樣的行爲不僅不被世人認可,同樣還違背了自己的教學理念,一旦這件事被他人知道,自己的職業生涯定會就此毀於一旦。

但餘某也擔心自己的突然抽身會讓李某的產生過激的反應,於是便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與李某單獨見面。直到李某見到餘某從一個陌生男子車上下來,並且還與其摟摟抱抱的時候,李某才發現了不對勁。

晚上李某便拿着自己拍下的照片找上了餘某,質問她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餘某看着面前稚嫩的少年,這纔將自己與男子在一起的事情告訴了餘某,然後再以教師的口吻勸說李某:“你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搞好學業,其他只不過是過往雲煙,我對你從來沒有愛情,只有老師對學生的關愛,希望你以後也不要再打擾我。”聽到這句話的李某直接甩門而去。

冷靜下來之後的李某越想越不甘心,自己在餘某心中原來只不過是一個招之則來揮之即去的人而已,被欺騙感情的李某認爲自己的真心被餘某就這樣踐踏一地,心態愈加的扭曲,產生了自己得不到,別人也休想得到的想法。

於是李某便假借生日爲由想讓餘某最後再陪自己一次,此後就再也不會糾纏她。餘某自然喜不自勝,在家中爲李某準備了豐盛的飯菜。可她卻不知,李某早已趁着她不注意的時候,在她要喝的飲料中放入了大量的安眠藥。等餘某昏昏欲睡之後,李某滿臉微笑地打開了煤氣閥門。

雖然李某已經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可逃離現場之後的李某始終無法走出自己殺人的陰影,腦海中一直盤旋着餘某死前的模樣,在心理壓力到了極致的情況下,李某選擇了自首,主動向警方坦白了一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因愛生恨,在被餘某拒絕雙方之間的戀情之後,產生了殺害餘某的動機,不僅在餘某喝的飲料中投放了大量安眠藥,甚至還將煤氣閥門打開,這一系列行爲都說明了李某存在着明確的殺人目的,想假借煤氣來營造餘某死亡的假象,從而掩蓋自己殺人的事實,李某的行爲無疑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但因爲在案發時,李某年齡並沒有滿18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未成年人是不適用死刑的。因此儘管李某犯罪動機惡劣,但也不會判處其死刑。

同時李某在司法機關還未掌握其罪行時,選擇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節。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同樣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緩刑2年。

所謂教師,其基本職責就是要教書育人,書面知識固然重要,但學生品行教育自然也要跟上,身爲老師更應該以身作則。如果餘某一開始在得知學生李某對自己的心思時,就將其扼殺在搖籃中,或許就不會有如今這個悲劇的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