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都一家人到三亞遊玩卻誤闖禁區,三人瞬間被奪走生命

很多人都喜歡大海,因爲大海具有包容性,一望無際的大海讓人心曠神怡。

尤其是夏天的時候,大量的人趕到臨海城市,享受着傍晚的海風和被太陽曬到溫熱的水流。

不過,大海其實並不像我們看到的那樣“溫柔”,大海只是表面看起來平靜,實際上暗流涌動。

因此,我們在去海邊玩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去深海區,不要去警示語不讓去的地方。

有些時候,大自然的流動會在一瞬間要了我們的命,而我們可能屍骨無存。

2015年,成都就有一家人去三亞旅遊,他們以爲在海灘上找到了人少的地方。

其實,那裡是軍事管理區,一般人不能去那裡遊玩。

而他們沒有看到警示牌,自顧自地去了那裡,下水了四個人,死去了三個,只有一個女孩生存下來。

原本一家人是想旅遊放鬆心情的,然而他們卻一時之間失去了三個親人,甚至有兩個還是孩子,擁有大好未來。

楊某梅無法忍受失去親人之痛,將海灘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楊某梅的丈夫和侄子、侄女在同一天失去了生命,他們只是來旅遊的,卻因爲意外身亡。

楊某梅無法接受這樣的結局,她將海灘的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認爲丈夫和兩個侄兒的溺亡與管理公司有直接的關係。

第一,他們沒有看到禁止通行的標識;第二,她第一時間發現親人溺水,向救生員呼救,而救生員竟然在好幾分鐘之後纔過來施救。

楊某梅認爲丈夫和兩個侄兒本來有生還的機會,但是救生員沒有在第一時間出現,造成了他們的死亡。

總而言之,海灘的管理公司對於她家人的死亡是有直接責任的。

對於楊某梅的敘述,海灘管理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爲自己已經貼了標語,是楊某梅一家人自己沒看到,闖到了禁區,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這是理由之一,對於楊某梅提出的沒有救生員在第一時間營救,海灘管理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

因爲楊某梅他們溺亡的地方並不是自己的管理範圍,所以沒有救生員在那裡巡邏,也就沒有第一時間發現他們的溺水。

救生員在看到楊某梅的呼救之後,立刻趕到了現場,對他們進行了施救,而這原本並不是救生員的義務。

總之,海灘管理公司對於楊某梅的陳述都不同意,他們認爲自己已經設置了警示語,且拉起了鐵絲網。

而楊某梅一家無視這些警示,自己來到無人區,是他們自己有錯誤在先。

此外,自己的救生員本來就沒有義務營救他們,因爲他們所在的區域並不是自己的管理範圍。

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法院也很撓頭,爲了調查清楚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法院參考了很多人的敘述,才弄明白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調查清楚之後,一審法院判決楊某梅一家對於自己的行爲負責,沙灘管理人員沒有責任。

也就是說,楊某梅得不到賠償。

案件經過:楊某梅帶着孩子們自行來到無人區

楊某梅家住成都,由於她的侄子和侄女都來她家裡做客,所以她決定帶着孩子們去外面遊玩。

正趕上當時是暑假,天氣炎熱,楊某梅就決定帶着孩子們去一個臨海城市。

決定之後,他們一大家子一共七個人就出發來到了海南,這個旅遊勝地。

因爲當時是暑假期間,來到海南旅遊的人特別多,每個海灘上都是人,幾乎沒有地方可以下水。

這樣的場景擾的楊某梅心煩意亂,本來是想度假的,結果外面還沒有家裡好。

就在楊某梅煩惱的時候,一片空地吸引了她的注意力,那裡有一小片海灘,而且沒有人前往。

就這樣,楊某梅帶着一家老小到了那片海灘,這片海灘在他們所在的度假區的外面。

並且,這片海灘與他們所在的海灘有一個鐵絲網隔着,只是這個鐵絲網沒有延伸到海里,楊某梅沒有思考這裡爲何會有鐵絲網,只一心向着沒有人的地方前去。

而這個鐵絲網上有一個牌子,上面有一個很明顯的標語,那就是禁止入內,禁止前行。

楊某梅沒有注意這個標識,當時的她只覺得自己找到了一個好地方,去晚了可能就被別人佔了。

於是,他們一家人來到了這片空地,也就是上文中說到的軍事管理區。楊某梅和女兒不會游泳,就沒有下水,只是在沙灘上玩。

其他幾個孩子快成年了,楊某梅就讓他們自己去水裡玩了,這裡是淺水區不會有什麼問題和危險。

結果,就在三個年紀較大的孩子們玩的時候,楊某梅突然發現了孩子們的不對勁,他們的腦袋雖然在水面上,但是他們的樣子看起來極爲掙扎。

楊某梅立刻上前查看,她的丈夫立即下水營救,可是,這四個人最終都被捲進了水裡,楊某梅慌了神,對着遠方的救生員大喊。

救生員看到楊某梅的呼救就迅速前往這邊,在救生員的營救之下,女孩被第一個救了上來,因爲溺水時間較短,所以沒有生命危險。

而楊某梅的丈夫被救上來的時候已經沒了呼吸,楊某梅立刻癱坐在沙灘上。此刻的她意識到,另外兩個孩子也是凶多吉少。

在救生員的打撈下,另外兩個男孩也被救了上來,但是早已沒了生命體徵。

一家七口來到海南度假,沒過兩天就死去了三個人,這讓楊某梅怎麼接受,又怎麼和家裡交代呢?

然而,孩子溺水畢竟是大事,楊某梅還是立刻通知了孩子的父母,一場快樂的旅程變成了一場充滿淚水的旅程,兩個男孩都快要上大學了,正是人生的好時候。

在痛苦之下,楊某梅想不明白一個問題,那就是這樣一個淺水區爲何會死人呢?

他們幾個人站起來就能超過水麪,然而他們在掙扎的時候卻不斷向下陷。

在楊某梅的詢問之下,沙灘的管理人員對她說,這裡的水流和其他地方的水流不一樣,這裡的水流容易形成旋渦。

試想一下,哪個人能在漩渦裡逃生呢?

楊某梅聽到這個解釋非常生氣,管理方明明知道這地水流和其他地方的水流不一樣,爲何不貼上標語或者用工具將這片水流圍起來呢。

他們一家人很輕鬆就到達了這個地方,這不是說明沙灘的管理有漏洞嗎?

正是因爲這樣,楊某梅才認爲自己家人的去世是沙灘管理方的過錯,如果他們能夠將這個海灘圍起來,就沒有人可以到達這個地方,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慘案。

所以,楊某梅纔將沙灘管理方告上了法庭,這纔有了本文第一小節對簿公堂的畫面。

法律分析:沙灘管理方是否有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呢?

這是法律規定的管理方的侵權責任。

這裡的侵權責任原則是過錯性侵權,也就是隻有管理方存在錯誤的情況下,管理方纔會承擔侵權責任。

這裡所說的侵權由四個要素構成,第一個是侵權行爲,即侵權方有侵害的行爲。

第二個是侵權結果,即受害方有受到損害的結果。

第三個是因果關係,即侵權行爲與侵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如果侵害結果不是由侵權行爲造成的,則兩者不具有因果關係。

第四個就是過錯,即侵權方的侵權存在過錯。如果說侵權方的侵權沒有錯過,那麼侵權人也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將這四個要素放到本案中來看沙灘管理方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個是否有侵權行爲,在本案中,沙灘管理方存在侵權行爲,因爲遊客溺水了。

第二個是否有侵害後果,這個答案也是很明顯的,三名遊客溺水身亡。第三個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遊客的溺水和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前三個因素全部構成,接下來就看第四個因素。

第四個因素就是沙灘管理方是否有過錯。

在本案中,沙灘管理方已經設置了警示牌,並且用鐵絲網攔住了去路。而楊某梅一家能夠穿過鐵絲網是因爲當時的海水退潮了,鐵絲網和海水之間就有了一段空白。

也就是說,沙灘管理方做了一定的防護措施,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他們沒有在海水退潮之後,找人看管或者用其他措施防止遊客過去。

侵權責任的過錯是可以分責的,也就是說誰的過錯大,誰承擔的責任多。

對於本案來說,管理方已經做好了基本的措施,楊某梅一家人看見了標語,還是自行前去。

所以管理方的過錯只在於沒有在海水退潮後,做好相應的控制措施,它的過錯是小的。

而楊某梅一家人在看見禁止通行的標語後,還是走到了禁區,他們所要承擔的過錯是大的。

所以,在楊某梅上訴之後,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判定管理方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楊某梅一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

也就是管理方只需要賠償百分之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