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爆料通丨投保車險變成統籌服務,這些蹭名大保險公司的推銷行爲要警惕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孫詩卉 實習生 週末 上海報道

近日,一位溫州市民趙先生(化名)向21世紀經濟報道“爆料通”平臺爆料稱,其於9月9日上午接到一個自稱“陽光車保”工作人員的電話,向其推銷續保貨車保險,並提及“陽光財產保險是中國十大保險之一”。支付保險金後,由於雙方就“返點”與贈送“油卡”的優惠意見不一致(注意,“返點”、贈送“油卡”等行爲不符合我國保險行業監管要求,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是明令禁止的行爲),隨後,趙先生試圖通過陽光財險客服退保,卻被告知與其簽訂“保單”的並非陽光財險(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一家名爲“陽光財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企業。

記者檢索發現,該公司所屬的“陽光財保汽車服務(海南)有限公司”成立於今年7月5日,經營範圍爲交通安全統籌、機動車安全統籌等服務,並不包括“保險”字樣,屬於交通安全統籌類公司。

趙先生對記者表示,他聯繫這家公司想要退保,但是公司卻告知扣除手續費後只能退回50%的本金。據瞭解,此事件目前尚未得到妥善解決,開頭的自稱“陽光車保”工作人員的電話則已處於關機狀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發現,爆料人提供的“機動車商業安全保障單”文件的格式和內容,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相似,但是仔細對比普通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單,其名稱中並無保險二字。

圖:由爆料人提供

針對此事,陽光財險方面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陽光財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陽光財險無關。

這並非個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交通安全統籌”+“交通事故”爲關鍵詞檢索,“民事案由”欄僅2024年(截至10月)就有203起相關案例。除了陽光財險被“碰瓷”外,市場上還混雜着冒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太保汽車服務公司”(實際爲“統籌公司”),冒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保汽車服務河北有限公司”(實際爲“統籌公司”)等等。

交通安全統籌並非保險

車輛統籌類似於“集體互助”,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統籌費,形成一定規模的統籌資金,用於爲參與統籌的大型、重型貨車等車輛提供保障。車車科技車險業務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交通安全統籌建立之初,是確保交通運輸系統各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具有行業互助性質的一種保障措施。隨着大量社會車輛參與其中,參與交通安全統籌的車輛已經超過了運輸公司內部範圍,從非營利互助性質變成了商業營利性質。

2012年,國務院發佈《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文件﹞。文件第二條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三)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倡導,使得交通安全統籌的存在有了依據。同年9月,交通運輸部提出“鼓勵運輸企業採用安全統籌、行業互助等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交通安全統籌公司並非保險公司,准入門檻較低。與設立保險公司對實繳貨幣、資金專戶管理、監管要求均有專項法律規定相比,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企業設立條件,就可以成立車輛統籌公司。記者在企查查平臺檢索發現,僅一年內,就有134家名稱中包含“交通安全統籌”的企業成立。

由於不受金融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亦無精算定價機制約束,使得交通安全統籌公司可以通過設置低價來吸引客源。當前市面上,就出現了一批“鑽空子”的統籌公司以車險公司的身份騙取顧客信任度,使用不合理的低價誤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服務。

交通安全統籌風險尚存

業內認爲,目前車險市場存在一定缺口,如爆料人所處的貨運行業,由於存在較高風險,可能出現保險公司拒保,或保險費用較高等情況。同時,在新能源汽車市場擴張之下,因爲新能源車維修成本高、出險率高,存在新能源車險“車主喊貴、險企叫虧”的癥結。相比之下,交通安全統籌價格低廉,且具備一定的風險補償性質,瞄準這類價格高、數量多的羣體,彌補了車險市場的缺口,現已斂獲相當數量的客羣。

值得注意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統籌服務公司不直接承擔賠付責任。統籌單是一種商業合同,並非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統籌業務經營者不是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無法對其進行監督約束,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對互助事項及互助金額不具有剛性兌付承諾。因此,當經營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公司對自身承保能力評估失準,或惡意操縱低價搶市、欺詐消費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的高額賠償金賠付就易發生糾紛,使得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相關領域的法律專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交通安全統籌的賠付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解決相關賠償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旦消費者在統籌公司“掛羊頭賣狗肉”式的推銷中購買服務,很可能面臨“人去樓空”的“爆雷”局面。

消費者需有效甄別“統籌”與“保險”

此前,國家相關部門對消費者已有所警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指出,以“××互助”“××聯盟”“××統籌”等爲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消費者要明確意識到二者本質上的區別。

2022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社會上部分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別是此類公司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如有保險需求,廣大車主請向具有合法經營車險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業內人士建議,在合同簽訂環節,消費者應特別關注合同環節。第一,正規的保險單會出現“保險”二字,而非“保障”“統籌”“服務”等字樣。第二,統籌單的公章一般是“汽車服務公司”或“統籌公司”;保險公司的公單則均爲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的“保單專用章”。第三,最明顯的識別是保險公司的保單的左上角會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製”字樣,而統籌單沒有。倘若不確定自身判斷的準確性,消費者可通過官方渠道驗證,利用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客戶服務熱線等官方渠道對所收到的報價單及保單進行真實性驗證,以避免因誤信虛假信息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