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役男這些「理由」閃兵 送法辦卻態度差!判決結果出爐

24歲役男閃兵被送法辦,卻犯後態度不佳,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4歲男子阿國(化名)是陸軍常備兵役男,依照市府所發的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2023年9月在指定時地前往集合,併到臺中成功嶺陸軍步兵旅入營報到。不料,由他的祖母外婆簽收徵集令後,並且區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傳送入營通知簡訊,但阿國卻未完成報到,案經市府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原本在2023年9月1日要去辦理延役,後來因爲工作的問題,經濟壓力非常大,他確實有打電話給兵役科承辦人員,他沒有故意不去,他以爲只要打電話去兵役科,對方就會有所通融,而且切結書是他籤的,他不知道到底何時需要入營,他也確實在2023年9月5日確診新冠肺炎。

法官認,阿國原本應該在2023年4月接受徵集,該徵集令由其祖母簽收,卻未於徵集日入營,他在同年5月致電給區公所表示,因爲許久未與家人聯絡,纔會沒有報到,請求再給一次機會,並於同年月簽下切結書,因此區公所後來再次發徵集令,安排在同年9月6日入營。

而此次徵集令於2023年8月由其祖母簽收後,阿國在同年9月1日向區公所表示,他會前往辦理兵役相關事宜,但沒有到公所辦理,同年月5日阿國的女友致電區公所指出,阿國確診新冠肺炎,經區公所人員表示需辦理延徵。然而阿國未完成相關程序,且未於同年9月6日集合入營。

法官審酌,阿國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徵集令,先借故拖延徵集日期,又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