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無親密性關係 分居7年如陌生人!女兒:贊同父母離婚

人妻抱怨30年無親密性關係,分居7年如同陌生人,女兒:「贊同父母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雙方在1983年結婚,迄今已經41年,但是婚後卻長達30並沒有親密性關係,而且彼此已分居7年,不相往來如同陌生人,不滿婚姻已發生嚴重破綻,存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憤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過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而2人的女兒到庭證稱,父母親的感情並不好,以前常常吵架,後來母親搬離住家,父母親因而分居後,連過年過節時都沒有來往。

女兒指稱,父親原本是開工廠,後來交給哥哥經營,父親仍繼續住在原本的住家。然而父親知道本件離婚訴訟時,他有去問哥哥的意見。而她本身贊成父母親離婚,因爲他們分居到現在這麼多年都沒有來往。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感情不睦,因而分居7年多,並且互不往來,導致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足使彼此感情淡漠,破綻也因此加深,因而小萱主張雙方無法再共同生活等情事,應堪採信。

法官審酌,雙方的婚姻既然已生破綻,基礎已被嚴重動搖,難期有共同之婚姻生活,應已合乎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要件。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訴請判決與阿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