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死囚無法槍決 大法官閉門要討論這些問題

大法官開庭審理情況。本報資料照片

38名因聲請釋憲無法執行槍決,其中羈押逾34年、因綁架撕票學童陸正及強盜分屍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等34名死囚,主張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連身條款」違憲,憲法法庭10月24日以不公開審理的說明會方式審案。

大法官在說明會提問的問題也出爐,首先是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與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其次,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第3點,曾在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最後是,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圍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