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憑證需繳印花稅 5種常見漏稅情形會被罰別疏忽
如有短、漏繳印花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檢查日前自動補報繳,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並會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圖爲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應繳納印花稅,如有短、漏繳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檢查日前自動補報繳,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並會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
應繳納之印花稅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種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或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公私營事業組織可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覈准後,採彙總繳納。
稅務局說,爲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每年選查不同業別,依據歷年檢查情形發現,以下5種情形最常漏貼(繳)印花稅:
1. 繳納時點錯誤:依規定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繳納印花稅,而非合約約定事項完成後繳納,所以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印花稅免稅之理由,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漏繳受罰。
2. 與國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公司如因營業需要與國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無論該合約系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公司簽章,或由國外公司先簽章,再送回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只要有一方是在我國境內簽章,即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3. 母、子公司間簽訂合約需繳納印花稅:母、子公司各爲獨立法人,各
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故母、子公司間如有簽訂屬上述4種印花稅應稅憑證,對外發生權利義務,就要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4. 擴充合約:如有發生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之情形,應針對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此類情形常出現在承攬合約中,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攬科技公司新建廠房水電工程90萬元,已繳納印花稅900元,後來契約變更追加工程款項50萬元,應再就追加部分繳納印花稅500元。
5.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稅率如不同,應按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舉例來說,設備採購金額500萬元及安裝工程100萬元,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以總價600萬元按承攬契據較高稅率繳納1‰的印花稅6,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爲便利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稅務局提供彙總繳納及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網路申報服務,納稅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電子憑證或申請帳號覈准後,即可在線上自行申報及列印繳款書,就近至代收稅款處或便利超商繳納,或連結到Paytax網路繳稅服務使用線上繳款,節省購買印花稅票及銷花等繁複程序,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