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替郭臺銘連署送米酒遭起訴 檢:宣傳物30元以下僅為參考例舉

時任郭臺銘新北市新店區中正連署站負責人吳信慧、督導謝明樵和傅友辰,以及負責發放物資的周時雄等人,涉嫌於去年連署期間,宣傳參與連署即送垃圾袋及米酒,藉此收集10份連署書。臺北地檢署今偵結,依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起訴4人。

檢方指出,去年10月8日起,周時雄提供米酒,吳信慧在中正站指使工作人員,使用大聲公喊話「參加連署送米酒及垃圾袋」,大聲公重複播放「歡迎連署,連署送垃圾帶、送米酒,歡迎帶身分證來連署」等語,宣傳連署即贈送600毫升米酒或垃圾袋及存錢筒、溼紙巾、錢母、沐浴乳等物,由謝明樵及傅友辰執行連署事務,當月以此方式收集10份連署書。

檢方偵辦,周時雄、謝明樵及傅友辰均否認犯行,辯稱米酒未超過30元;吳信慧則坦承不諱。周時雄自承,提供米酒參與連署效果不錯;謝明樵則自承,有民衆爲了米酒參與連署,連署送米酒會影響民衆連署意願。

檢方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投票行收賄罪行成立與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的絕對標準,並指出「30元以下」宣傳物品標準,僅爲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例舉,仍依個案認定究竟是否有無影響民衆投票意願。

檢方依照證人證詞及蒐證畫面,諸多連署人連署完成後,同時取得米酒、扇子、礦泉水、便條紙、存錢筒、錢母,有人取得2瓶米酒,每瓶600毫升米酒市價27元,因此認定,周時雄等人交付賄賂已逾30元,且米酒是有價值物品,足以影響不特定連署人的連署意願。

檢方今依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起訴人吳信慧、謝明樵、傅友辰和周時雄。

去年郭臺銘連署參選總統,檢方今依涉犯選罷法起訴送米酒的4人。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