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賣掉監護權!重度視障無法謀生 法官打臉這款老父免養

父親不務正業好賭成性,完全不照顧家庭,母親爲取得監護權,還給付50萬元元,女子獲判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爲年紀大了,加上本身重度視障,因而無謀生能力,便向法院訴請要女兒負起扶養義務,並在2023年11月1日起,到他死亡之日爲止,按月在每月1日給付新臺幣8000元。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他在1995年間與孩子的母親離婚後,就未曾再與他們有所聯繫,現在因爲年老且重度視障,並無謀生能力,需要女兒扶養,纔會向法院提起本件聲請。

阿國的女兒則表示,父親是在1992年10月與母親結婚,但是婚後就不務正業,且好賭成性,完全不照顧家庭,在她年僅1歲多時,因左眼開刀視力幾近全盲,父親不顧她的身心狀況,竟然就與她的母親離婚,母親爲了取得監護權,甚至還給付50萬元給父親。

而且,父親自離婚之後,就未曾再探視過,遑論給付扶養費,她是由母親扶養長大,自幼與母親相依爲命,在記憶中從未見過父親,後來父親在2001年間再婚,並育有一女,現在突然請求要她負擔扶養義務,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已63歲,雖然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他是重度視覺障礙之人,堪信阿國主張無謀生能力,又無財產可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爲真實。

法官審酌,阿國在女兒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阿國自女兒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已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女兒成年後負扶養責任,明顯有違事理之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女兒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扶養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