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92萬!周至縣成交2宗共24畝商住用地,位置在....

12月18日,西安市周至縣掛牌成交2宗共24.084畝商住用地,出讓金合計6492萬元 ,其中, 西安海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溢價109%競得1宗3.842畝商住用地,陝西鴻大聯喬置業有限公司底價摘得1宗20.242畝商住用地。

地塊詳情

610124001023GB00002:

宗地位置: 周至縣縣城農商東街以南,南新街以東;

淨用地面積:3.842畝;

用地性質:商住用地;

建築密度:≤20%;

綠地率:≥35%;

容積率:≤2.6;

計容建築面積:6660平方米;

起始價:873萬元;

成交價:1823萬元;

溢價率:108.82%;

成交土地單價:474萬元/畝;

成交樓面單價:2737元/平方米;

摘地企業:西安海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特別約定:

1、參與宗地競買的企業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同一企業及其控股的各個公司,不得參與同一宗地的競買。

2、競得人若在周至縣成立全資子公司開發建設本宗地的,應在簽訂《成交確認書》時提交書面申請。在成交之日起6個月內,持全資子公司的資格證明文件簽訂出讓合同三方補充協議,由全資子公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已成立全資子公司的,可由全資子公司在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直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競得人須按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要求,將《規劃條件書》中配套的170平方米兒童老年活動場地、5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與服務、50平方米的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10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20平方米治安聯防站等公建配套設施建成後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由周至縣住建部門監管落實。

4、宗地按照《西安市裝配式建築範例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市政辦函[2021]9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裝配式建築發展的通知》(市政辦函[2019]103號)及《2022年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提升工作細化實施方案》(市建發[2022]62號)有關要求採用裝配式技術建設,由周至縣住建部門監管落實。

5、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6、政府保留對本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7、支付成交價款過程中的違約責任:競得人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稅務部門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競買保證金或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競得人賠償損失。

8、土地開竣工違約責任: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造成土地閒置,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9、改變用途的違約責任: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擅自調整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次出讓按價高者得爲原則確定競得人,不接受聯合競買。

610124001025GB00298:

宗地位置: 周至縣縣城新區工業路以南、建設南路以東、南大街以西;

淨用地面積:20.242畝;

用地性質:商住用地;

建築密度:≤20%;

綠地率:≥35%;

容積率:≤2.3;

計容建築面積:31038平方米;

起始價:4669萬元;

成交價:4669萬元;

成交土地單價:231萬元/畝;

成交樓面單價:1504元/平方米;

摘地企業:陝西鴻大聯喬置業有限公司。

特別約定:

1、參與宗地競買的企業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同一企業及其控股的各個公司,不得參與同一宗地的競買。

2、競得人若在周至縣成立全資子公司開發建設本宗地的,應在簽訂《成交確認書》時提交書面申請。在成交之日起6個月內,持全資子公司的資格證明文件簽訂出讓合同三方補充協議,由全資子公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已成立全資子公司的,可由全資子公司在成交後 10個工作日內直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競得人須按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要求,將《規劃條件書》中配套的170平方米兒童老年活動場地、200平方米養老服務用房、600平方米社區配套用房、10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與服務、100平方米的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等公建配套設施建成後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由周至縣住建部門監管落實。

4、宗地按照《西安市裝配式建築範例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市政辦函[2021]9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裝配式建築發展的通知》(市政辦函[2019]103號)及《2022年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提升工作細化實施方案》(市建發[2022]62號)有關要求採用裝配式技術建設,由周至縣住建部門監管落實。

5、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6、政府保留對本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7、支付成交價款過程中的違約責任:競得人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稅務部門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競買保證金或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競得人賠償損失。

8、土地開竣工違約責任: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造成土地閒置,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9、改變用途的違約責任: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擅自調整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次出讓按價高者得爲原則確定競得人,不接受聯合競買。

來源:西安地產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