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孤老投資百萬僅收回4000,起訴銀行!

來源:新聞晨報

爲了讓養老錢更好地保值,一些老人會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但,老年人一直合作的理財經理推薦的產品,一定靠譜嗎?日前,上海浦東法院舉行的涉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就發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銀行理財經理推薦私募基金

2014年至2019年6月,陸某在某銀行處擔任理財經理。自2014年起,經陸某推介,孤寡老人老葛多次購買某銀行自銷或代銷的理財產品,也因此建立了信任基礎。

2017年8月,陸某向老葛推介由該銀行分行作爲託管人的“某票據投資私募基金”,並告知老葛,該私募基金由該銀行分行監管。

2017年8月24日,時年76歲的老葛在某銀行處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E盾證書短信驗證)及個人投資理財服務短信業務,轉賬日累計限額200萬元。幾分鐘後,老葛的賬戶就向該私募基金轉賬200萬元,後收回本金及收益再行復購,直至2018年11月29日,老葛第五次購買該私募基金100萬元。

因違規推介起訴索賠百萬

然而,讓老人沒想到的是,因該基金管理人將非法募集資金用於私募基金申報用途之外的股權投資等項目,致經營虧損,相關實控人等被認定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老葛第五次投資僅收回4315.07元。

相關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陸某在擔任某銀行理財經理期間,向客戶宣傳該私募基金,介紹20多名客戶簽訂相關基金合同,這些客戶大部分爲50-70歲。陸某則從中獲取好處費,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022年10月,監管機構認定,陸某違規私自推介銷售私募基金,某銀行員工行爲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陸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某銀行時任行長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之後,老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賠償其投資款損失100萬元及利息損失。

銀行被判先行承擔40%賠償責任

銀行該不該爲老葛的損失負責呢?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爲,首先,陸某銷售涉案私募基金的行爲不構成職務行爲或表見代理。

法院認爲,認定職務行爲須同時符合時間場所標準、職權標準、身份標準、目標標準。雖然陸某多次在銀行經營場所向老葛推介涉案基金、幫助葛某進行基金投資轉賬,但老葛亦存在一定過錯,並非善意相對人。比如,老葛難以合理解釋在多次大額支出購買涉案基金後,仍表示不知曉投資行爲,缺乏基本的風險意識;老葛有多次購買某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經歷,與涉案基金業務流程存在明顯區別;老葛未充分注意陸某“不要告訴別人”之類的異常提醒。

另外,某銀行亦未因此受益,故陸某的行爲不構成職務行爲及表見代理,所以,老葛主張某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那麼,難道銀行就不存在過錯嗎?對此法院認爲,陸某的銷售對象多爲老年人,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向衆多老年人銷售非本行代銷的私募基金,該行爲危害性尤其嚴重,銀行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義務,但某銀行違反審慎監管職責,存在管理疏漏,該等疏漏爲陸某私售涉案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過錯,且與老葛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最後,老葛損失的直接原因系陸某非法相關人員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犯罪行爲,某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爲爲陸某提供了便利,老葛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據此酌定某銀行就老葛投資虧損的40%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提醒老年人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上海浦東法院認爲,老年人對金融知識的瞭解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更弱,金融機構向老年金融消費者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秉持審慎經營規則,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強化對服務老年客戶羣體銷售人員的監管職責,謹防管理疏漏。同時,應切實考慮到老年金融消費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識別等方面可能存在侷限,避免爲了單純推銷產品而忽視老年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法院也提醒,老年金融消費者也應當樹立理性投資理念,不盲目聽信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和承諾,盡到審慎投資的注意義務,必要時尋求家人、朋友的幫助,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