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0億前瞻雲林綠電弊案聲押業者失敗 檢察官擬祭「這招」

臺北地檢署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雲林縣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案等標案,爆發業者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白手套」,行賄營建署道路工程組長張之明數百萬元,檢方聲押張之明、張騰龍2人獲准。但臺北地院裁定業者陳登來、江俊升各以300萬、70萬交保。臺北地檢署認爲,陳登來、江俊升2人對賄款金流說詞不一,2人交保理由牽強,不排除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據瞭解,北檢專案小組獲悉聲押2名業者失敗,今早已開會研議抗告的可能性及理由,不排除提抗告,若一旦決定抗告,將立即向高等法院提出。

北院裁定指出,依陳登來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陳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但審酌陳坦認聲請書所載參與行賄之主要事實,另同案收受賄絡之公務員已收押,裁定陳以300萬元交保,並命禁止與本案相關之人聯繫,如果檢察官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陳有與該等人聯繫,得再命羈押。

另江俊升犯罪嫌疑重大,但考量江坦認行賄犯行,且其行賄金額除1筆金額較高外,其餘行賄之利益均爲餐飲,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考量,故認如江提出70萬元之保證金,並命禁止與聲請書所載之被告、證人聯繫,則無羈押必要。若經檢察官查知江有與該等人聯繫之情形,則得改命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