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整治!德州城區:多個知名品牌電動車,被查出不合格

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德州在行動!

今年以來,德州查辦了多起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案例,並實現“查處+警示+教育”的目的,希望德州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引以爲戒,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守法誠信經營,促進電動自行車市場健康發展。

“臺鈴”牌電動車

當事人:德州經濟開發區冠男車行

住所(住址):山東省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河街道辦事處康博大道德州市北方電動車市場2#樓16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某

2024年7月26日,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檢驗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有“臺鈴”牌電動自行車,車輛中文商標:臺鈴,車輛英文商標:TAILG,產品型號:TDT6141Z,車輛生產者(製造商):臺鈴電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臺鈴電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天津市武清區汽車產業園天福路9號增1號,現場有成品4輛。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現場對2輛產品進行抽樣。

2024年8月19日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書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爲NO:DQ2410002號檢驗報告,被抽檢單位名稱:德州經濟開發區冠男車行,標稱生產者名稱:臺鈴電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樣品數量:2輛,抽樣基數:4輛,檢驗依據:GB17761-2018,德州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論:經檢驗,檢驗項目中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經調查,2024年7月27日生產廠家通過業務員給當事人免費送來4個蓄電池盒,當事人將剩餘2輛電動自行車做了技術處理。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後未提出異議,並將抽檢的2輛電動自行車自行拉回,並做了技術處理。2024年9月14日,局執法人員會同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檢驗人員對上述4輛做了技術處理的涉案電動自行車進行了現場檢驗,經檢驗,判定爲被抽查產品合格。涉案產品進貨價爲1200.00元/輛,銷售價爲1200.00元/輛,按抽樣產品批量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爲48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6141Z),經抽樣檢驗,檢驗項目中結構,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認定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例,給予罰款5800元的行政處罰。

“愛瑪”牌電動車

當事人:德州市德城區富達車行

住所(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解放中大道495號*A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尹某東

2024年7月26日,局執法人員會同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檢驗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有“愛瑪”牌電動自行車,車輛中文商標:愛瑪,產品型號:TDT1355Z,車輛生產者(製造商):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天津市靜海區經濟開發區南區愛瑪路5號,現場有成品3輛。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現場對2輛產品進行抽樣。

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書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爲NO:DQ2410004號檢驗報告,被抽檢單位名稱:德州市德城區富達車行,標稱生產者名稱: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樣品數量:2輛,抽樣基數:3輛,檢驗依據:GB17761-2018,德州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論:經檢驗,檢驗項目中整車質量,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經調查,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抽樣結束後,於2024年7月29日將剩餘1輛電動自行車退回生產廠家,並提供了成車退庫單。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後未提出異議,並將抽檢的2輛電動自行車自行拉回,退回生產廠家,並提供了成車退庫單。涉案產品進貨價爲2200.00元/輛,銷售價爲2399.00元/輛,按抽樣產品批量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爲7197.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355Z),經抽樣檢驗,檢驗項目中結構,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認定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例,給予罰款8700元的行政處罰。

“雅迪”牌電動車

當事人:德州利邦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山東省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河街道辦事處康博大道德州市北方電動車市場3號樓西北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某利

2024年7月26日,局執法人員會同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檢驗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有“雅迪”牌電動自行車,車輛中文商標:雅迪,車輛英文商標:yadea,產品型號:TDT3238Z,車輛生產者(製造商):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安徽雅迪機車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經濟開發區天水澗路以南,現場有成品3輛。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現場對2輛產品進行抽樣。

2024年8月19日,執法局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書及德州市產品質量標準計量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爲NO:DQ2410001號檢驗報告,被抽檢單位名稱:德州利邦商貿有限公司,標稱生產者名稱: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樣品數量:2輛,抽樣基數:3輛,檢驗依據:GB17761-2018,德州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論:經檢驗,檢驗項目中結構,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經調查,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後未提出異議,並將抽檢的2輛電動自行車自行拉回,退回生產廠家,並提供了廠家出的聲明函。涉案產品進貨價爲1300.00元/輛,銷售價爲1499.00元/輛,按抽樣產品批量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爲4497.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3238Z),經抽樣檢驗,檢驗項目中結構,充電器與蓄電池不合格,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認定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例,給予罰款5400元,並處沒收1輛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

德州市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6起

共造成財產損失31000餘元

無人員傷亡

具體如下:

地區分佈

德城區,1起;

天衢新區,1起;

齊河,2起;

夏津,1起;

武城,1起。

起火位置

蓄電池,4起;

電動車充電器,1起;

車架,1起。

起火原因

蓄電池故障,1起;

電動車電源連接線故障,1起;

電氣線路故障,4起。

電動車品牌

涉及神州行、雅迪、臺鈴等品牌。

蓄電池品牌

涉及超威、TT Power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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