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同居人2名女兒當泄慾工具輪流性侵 惡男判決出爐

男子把同居人2名女兒當泄慾工具輪流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吳姓男子從2016年起多次性侵女同居人的2名就讀國小及國中的女兒,最高法院駁回吳的上訴,斥責他與2少女同住一處,竟看對方年幼可欺,無視國家法令,僅爲逞一己私慾,將少女當作泄慾之工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犯罪次數非少,判囚10年6月定讞。

吳姓男子在2016年對同居人就讀國小5年級的女兒,藉詞幫她按摩治療舒緩身體不適爲由,撫摸胸部爲猥褻,他以此方法對她性侵及口交;2017年前往大陸旅行期間在旅館房間內,他誤認尚清醒之少女已熟睡,性侵她。

2018年她就讀國中1年級期間某日,因遭班級導師發覺有自殘現象,經學校通報輔導老師對她進行心理輔導,於當天返家後,吳男假藉安撫她情緒,駕車搭載她前往桃園市觀音區某處,加以性侵。

吳男也對女同居人另一名女兒2017年就讀國小3年級至4年級期間,藉詞要求她進入房間後,將房門反鎖,以嘴巴親吻她胸部及乳頭,對她爲猥褻行爲,共計吳男涉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罪等6罪,一審共判刑15年。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吳男無視國家法令,僅爲逞一己私慾,將2少女當作泄慾之工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犯罪次數非少,惡性非輕,實應予嚴懲,就其所犯6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7年6月、7年8月、3年6月、7年10月、3年6月。

高院維持一審就6罪的刑度,但認爲吳男行爲固令人不齒,惟其已於高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達成和解顯具有相當之悔悟,一審所爲應執行刑審酌即有未洽,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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