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拜遇鄰居攀談聊八卦 色男提「刺激一下」突伸鹹豬手襲胸

宜蘭縣一名林姓男子涉嫌在廟內對婦人伸出「鹹豬手」,觸摸對方胸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宜蘭縣一名林姓男子涉嫌在廟內對婦人伸出「鹹豬手」,觸摸對方胸部。法院判決林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今年2月25日,當天上午10點44分,林男在宜蘭縣大竹圍福德廟內見到正在拜拜的A女,隨即上前攀談並持續約一個半小時。期間,林男不但聊到住隔壁的計程車司機「叫小姐」的八卦,甚至提出「給你兩千元去我房間」等不當要求。面對A女拒絕,林男仍不死心,說出「刺激一下,我們兩個知道就好」的話語後,趁A女不注意,伸手摸了她的胸部。

A女事後報警處理,並於警詢時表示,當時她立刻將林男推開,喝斥「不要動手動腳」,但對方仍不斷想要伸手進入她衣服內。正巧A女的兒子此時到達廟中,林男見狀急忙逃回家中。

A女並於事發當日中午,透過LINE向姐姐表示「我家鄰居好恐怖,早上在廟裡聊了一小時多,開始伸手摸胸部」。法院審理時,A女的證詞與警詢、檢方訊問內容大致相符,且具體回憶當天事發經過,證詞可信度高。

且林男事後曾兩次前往A女住處道歉,並對A女及其母親表示「我知道我錯了」,並請求對方和解。然而,A女強調和解須正式簽署和解書,且拒絕私下解決,並要求林男勿再騷擾。林男再三懇求A女「算我拜託你們好不好」,但最終仍未獲對方諒解。

檢警調查發現,林男案發後的行爲,顯示他試圖透過私下請求和解,以換取告訴人撤回控訴,足證林男確實有性騷擾行爲。

法院審理認爲,林男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對方胸部,侵犯了A女的身體自主權,行徑實屬可議。雖然林男辯稱是A女主動要求2千元,但法官認定林男說詞爲卸責之詞,難以採信。考量林男素行普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犯後態度等因素,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處林男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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