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大亨朱國榮棄保潛逃 連累「他」被上電子腳鐐監控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本報資料照片)

百億大亨朱國榮「沒戴電子腳鐐」棄5億保金潛逃,爲了防止類似案件再發生,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被訴炒作TDR案,二審重判17年半,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也裁定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止對鍾男上電子腳鐐行科技監控,鐘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鍾在2010年間因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臺發行的存託憑證(TDR),認有利可圖,2010年9月8日起,利用10多個人頭戶,炒作揚子江TDR獲利數億元。

2023年5月31日高院依高買低賣證券等罪將鍾男重判17年6月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4億4132萬2161元,他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則在2023年8月23日裁定他從2023年8月27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且高院認爲,鍾文智在一審審理時棄保逃亡遭通緝,甚至於通緝期間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在高院審理中更展露攜同全家人出境前往他國之具體作爲,足認其確有避罪逃亡他國之極強動機及經濟能力。

高院指出,我國四面環海,益增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指定之機關報到,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遑論被告先前確有棄保逃亡之事實。

高院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及權衡對鍾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之影響尚輕,對他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亦甚微。

高院認定現階段雖無羈押必要,然有於限制鍾文智出境出海及命其遵期至派出所報到之同時,命他從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止,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如果違背前開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爲其他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