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股權投資人員聘用 設新天條

保險業資產已突破33兆元,投資國內股權性質金融商品逾2兆元,也算是在資本市場「喊水會結凍」;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業資產規模逐年成長,且配置相當比例在國內股市,爲強化保險業對股權投資人員的管理,金管會參考投信業相關規範,發佈保險業國內股權投資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的令釋,並備查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股權投資人員即各保險公司負責操盤臺股、股權相關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人員,其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包括兩部分,一是金管會改用函令規定的部分,是拉高管理的法律位階,即要求股權投資人員要按月申報個人股權交易情況,要同意任職的保險公司向證交所等查交易明細,要買賣股票也需任職保險公司事先同意等,可讓保險公司有法源依據強化內控機制,落實對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管理。

第二是在保險業自律規範部分,參考投信業規範,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股權投資人員的資格條件要求,在聘用時,必須先調查此股權人員過往是否有受相關金融法令懲處、或涉有利益衝突等,要納入聘用條件,在其他職務上則無此種規定,且經理人被金融法規懲處一般滿5年左右,即既往不究,但股權投資人員沒有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