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文化部發布2項勞權指引原則

爲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文化部發布兩項勞權指引原則。圖爲文化部長李永得。(杜宜諳攝,本報資料照片)

爲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文化部今(21)日發佈《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

文化部表示,2項行政規則提供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重要參循,後續文化部將與勞動部、各藝文公(工)協會等合作,於6個月內提出各類型藝文工作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並強化辦理職業安全課程,以及與地方政府研議相關藝文產業應提工作安全防護計劃等。

文化部表示,去(2021)年修訂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增訂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文化部隨即展開勞動法規指引及契約指導原則等相關法令修訂作業,2項行政規則草案於去(2021)年公告並召開線上諮詢會,經彙集各界意見修訂後正式公告。後續文化部將編撰相關教材及辦理說明會,向藝文事業及工作者宣導說明。

此外,文化部亦將與勞動部、藝文公(工)協會等合作規劃職業安全及權益保障相關課程,以提高事業及工作者職安意識並落實於現場工作;針對部分具高危險工作類型如影劇、表演藝術等,文化部亦將與地方政府研議,要求現場工作前應提出「工作安全防護計劃」,包含防護機制、設備、人員等必要檢視清單或項目,對於相應的特殊性安全防護所需增加經費,文化部亦將研議予以專案補助,期盼確實落實各項拍攝、表演工作等人員衛生安全保護工作。

文化部說明,勞動法規指引訂定目的,是爲確保文化藝術事業瞭解應遵守的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所僱用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包含應遵守的制度、工資、工時、職業衛生安全、性別平等及社會保險等注意事項、核心參考指引說明與勞動法規依據,提供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檢視及運用。

契約指導原則部分,主要作爲藝文工作者與業主簽訂契約前的合理性檢視參考,內容除以「總則」將承攬或委任契約應約定事項及法律上常見爭議加以敘明,另針對藝文工作者工作類型多樣性,分別提出「藝術創作」、「表演藝術經紀」、「展覽、銷(售)型藝術經紀」、「表演藝術演員」、「表演藝術技術人員服務」共5項契約指導原則暨契約要領附件。

文化部表示,爲更具體規範契約事項,文化部將與各公(工)協會合作,於6個月內完成符合不同藝文工作業別需求的承攬或委任定型化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