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女童父親:最重要的是孩子回來了
廣東女孩蔡蔡(化名)被拐15年後,最終和親生父母團聚。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蔡蔡父親蔡興全處獲悉,深圳龍崗區法院對拐騙其女兒的張某君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並賠償原告45萬元。
4歲女童被拐15年後與親生父母團聚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君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東聯購物廣場門口,見被害人蔡蔡(其父母經營的店鋪在該廣場附近)一人獨自在玩耍,便以糖果爲誘餌,將蔡蔡帶至車站,乘車離開深圳至佛山,次日從佛山乘車將蔡蔡拐至四川省武勝縣撫養。蔡蔡被拐後,其父母多方尋找。2023年3月,公安機關經偵查採集蔡蔡DNA血樣進行比對,被告人張某君得知相關情況後,於次日向警方投案。當年3月21日,蔡蔡和親生父母得以團聚。
張某君稱,她只有一個兒子,後來一直懷不上,想要個女兒,就想把蔡蔡帶回家。後她直接將女孩帶到龍崗龍東一汽車站,前往佛山一小旅館居住,隔天在佛山與蔡蔡一同乘坐大巴前往四川老家,她在家帶蔡蔡一個月左右後,就將蔡蔡交付給她的母親幫忙帶,她則返回龍崗龍東上班,之後也一直在廣東各地工地務工。她帶走蔡蔡時沒有返回居住的地方收拾東西,也沒有去結算工資。因爲當時住在簡易工棚,沒什麼個人物品就不要了,在飯店也只上了幾天班,沒有要工資就走了,怕帶個小孩過去收拾東西、結算工資的時候會有人問,她當時也比較害怕。在日常生活中,她就跟家人、鄰居介紹說蔡蔡是她女兒。
犯拐騙兒童罪獲刑4年10個月
對此,法院認爲,案發時的監控錄像資料顯示,被害人當時穿着整齊,並非被告人所說的“髒兮兮”;從作案地點來看,被害人被拐處就在被害人父母經營的小店附近,按常理而言,如非被告人有意將被害人拐走,其只要稍加詢問被害人本人或周邊人員,就能找到被害人的家人;從被告人事後的表現來看,其在未收拾行李及結算工資的情況下,帶着被害人匆匆乘車離開深圳,足以認定被告人拐騙兒童的主觀意圖明顯,並積極付諸行動。
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雖已被發覺,但其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在其兒子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
被告人的行爲致使被害人從幼童至成年長達近15年的時間裡脫離原生家庭,脫離原有的生活軌跡,致使被害人的親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離及尋親之痛苦,故在量刑時應對以上意見予以充分考量。考慮被告人系在時隔近15年後、其罪行已經敗露的情況下才投案,且其在庭審中關於被害人是流浪兒童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並沒有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爲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故本案應從嚴把握從輕幅度。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問題,張某君實施的犯罪行爲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供證據僅爲少量票據及尋親照片、海報等,尚不足以證明其具體損失,但其多年輾轉多地尋親所花費的住宿費、交通費、材料費應屬合理支出,因尋親而誤工的情況亦客觀存在。
最終,法院以張某君犯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10個月,賠償蔡興全等人45萬元。
對話
“現在生活終於開始慢慢走上正軌”
6月18日,蔡興全告訴北青報記者,刑事方面,拐騙罪最高量刑爲五年。民事方面他提出索賠180萬,最後法院支持了45萬。
蔡興全說,女兒回廣東這邊已經一年多了,目前讀高二,還在重點班,成績屬於“中等以上”,明年便準備在深圳高考了。今天的宣判因爲孩子學習緊張,他也不想讓女兒參與這些事情,就沒有讓女兒去,宣判結果也沒有告訴女兒,“她自己也不想知道這些事情”。
蔡興全告訴北青報記者,女兒在四川上學那會兒,張某君一開始不想讓女兒繼續上學,後來是學校的老師說女兒考上了重點中學,張某君才同意的,但上學的時候她又後悔了,整天打電話讓女兒退學。“我們找到女兒之前的兩個月,女兒已經答應不讀了,但幸運的是我們找到了她,她纔有繼續在深圳這邊讀書的機會。”
蔡興全說,女兒回來這一年多時間跟他們感情現在還可以,一開始那段時間老是睡不好、失眠。“張某君跟孩子說是我們當年故意丟棄她的,所以孩子一度擔心我們不要她了,失眠了三四個月,現在很好,跟從來沒有離開過家一樣。”
蔡興全說,他們找了女兒15年,生活徹底改變了,他原來開店,但孩子被拐走以後他無心做生意,現在生活終於開始慢慢走上正軌。“當時找到她,她叫我爸爸,這句話我等了15年。最重要的是孩子回來了,其他都是次要的。”
文/本報記者李鐵柱統籌/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