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後熊抱賽車場妹5秒 用力晃3下!淫男下場出爐

樑男從背後熊抱賽車場女員工5秒。(示意圖 shutterstock)

桃園一梁姓男子去年(111年)1月前往一處賽車場,尾隨女員工A女男廁門口置物區,隨即從背後熊抱,並將女A女抱起,前後搖晃3下,A女受到驚嚇立即尖叫並反抗,樑男這才罷手。一審依犯強制猥褻罪處刑7月,樑男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樑男辯稱, 我確實有從背後抱起A女,但是我馬上就放下她了,我僅是跟她開玩笑而已。我知道這是不尊重她的行爲,我願意誠心的跟A女道歉、賠償,我以後也會謹言慎行,請求給我改過的機會。

辯護人則爲樑男辯稱,犯行時間僅有短短不到5秒鐘,在A女掙扎之後,樑男就立刻把她放下。過程中,樑男或許有碰觸到A女胸部,但應該是環抱時不小心碰觸到胸部下緣。

辯護人指稱,A女在警詢時的證詞,她自己也不確定樑男是否有碰到她胸部,可見樑男不是故意要去碰到A女胸部。樑男的犯行,應該是性騷擾罪較合理,而非檢察官所指,涉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顯示,樑男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從背後將她抱起,期間短暫,且樑男除因抱起A女,而必然與她有身體上的緊貼、前後搖晃A女,使他的手臂自然碰觸A女胸部下緣,並無刻意碰觸、撫摸A女乳房或其他滿足自己性慾的動作。

法官認,樑男犯行,足認其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樑男因抱起A女而與她身體緊貼,並碰觸到A女胸部下緣,已引發A女不舒服而有遭受侵犯的感覺,客觀上亦屬性騷擾的行爲。認定樑男所爲,是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

二審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判決,樑男被依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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