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專案輔導學校 不得設置支領報酬的董事長或董事

爲防止董事浮濫支領報酬,教育部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林志成攝)

爲防止董事浮濫支領報酬,教育部近日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學校財團法人不得置支領報酬的專任監察人,置支領報酬的專任董事長或董事者,以一人爲限;情況危急的專案輔導學校,則全部不能支薪。

根據之前條文,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爲限;二、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1%爲限,並不得超過1000萬元。

不過教育部表示,鑑於近年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私立學校財務狀況面臨衝擊,且經查部分學校法人專任董事疑有浮濫支領報酬情事,爲穩定私立學校財務狀況,避免專任董事浮濫支領報酬,因此研擬修改規定,明定支領報酬之專任董事長或董事以一人爲限。而支領報酬的專任董事長或董事,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教育部說,學校財團法人應置專職或兼職稽覈人員,或指派學校稽覈人員兼任,辦理學校法人稽覈業務,但應無置支領報酬專任監察人之必要,因此將修改規定,明定不得置支領報酬之專任監察人。

此外,教育部指出,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者,考量其財務狀況已嚴重影響學校運作,因此將新增規定所屬學校法人不得置支領報酬的專任董事長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