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勸戴口罩酒醉男打斷店員肋骨 二審加重刑責
二審審酌,周男未能體恤陳姓超商店員工作及抗疫之辛勞,卻影響抗疫工作,造成社會不安,其惡性非輕,二審判徒刑3年10月。(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22歲周姓男子,去年於防疫期間因未遵守規定,未戴口罩進入超商後,憑恃酒力,不服陳姓超商男店員勸告,又涉嫌毆打,導致陳男身體多處受傷,一審依重傷未遂罪判2年10月,經檢方上訴,周男影響抗疫工作進行,造成社會不安,其惡性非輕,造成損害不小,不宜輕縱,二審判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42歲超商大夜班陳姓男店員,去年間某日凌晨上班時,因提醒周男沒戴口罩,卻遭周毆傷,造成陳左、右側肋骨多處骨折合併血胸、顏面及後枕部撕裂傷與挫傷、腦震盪症候羣、眼眶骨骨折、雙側肺挫傷等傷害,周當時稱自己「醉到失憶」依殺人未遂、重傷害、毀損罪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檢警調查,當時周男涉嫌持櫃檯上塑膠杯向陳丟擲,又持玻璃罐砸擊陳後腦,並以手抓陳頭髮撞擊咖啡機及桌子,再持櫃檯上玻璃酒杯敲擊其頭部,再以腳踹踢已經倒臥在地的陳男頭及胸部,一旁顧客見狀趕緊制止,但周仍不罷手,警方當時對周實施酒測值爲0.17毫克。
經檢方上訴認爲,周嫌近距離攻擊被害人,所攻擊部位均爲人體之要害,且一而再再而三,持續毆打、踹踢被害人猶不罷手,足認周當時絕非僅止於普通傷害,針對頭、胸等特定部位以造成重傷,是直接故意。
二審審酌,周男未能體恤陳姓超商店員工作及抗疫之辛勞,卻影響抗疫工作,造成社會不安,其惡性非輕,造成損害不小,不宜輕縱;於防疫期間相類案件相比,原判決顯屬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且周未與被害陳男達成民事和解,二審判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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