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有超市停車場 月票翻倍變6000
臺北市公有超市附設停車場由超市得標業者一併管理,議員許家蓓發現,市府停車收費契約條文過於籠統,導致月票收費竟翻倍。(臺北市市場處提供/黃敬文臺北傳真)
臺北市有33處公有超市,其中23間附設停車場,由公有超市得標業者一併管理,民進黨市議員許家蓓發現,臺北市市場處與業者對停車收費契約條文過於籠統,以信義區三興超市爲例,一般月票收費落在2800元到3500元間,結果由超市業者統一管理後,費用竟翻倍變6000元。市場處承諾後續會對新標案更新契約條文。
市場處與超市業者簽訂契約,對停車場費率僅規定不得超過「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所定費率,以及需提供周邊里民月票優惠,但若以北市停管處費率來看,臨停費率能夠從10元收到150元,換算月票可從2400元收到3萬6000元不等,形同沒有費率規定。
許家蓓舉例,以信義區三興超市爲例,一般月票收費落在2800元到3500元間,交由超市業者統一管理後,月票一口氣漲到6000元,且全數爲機械車位,明顯高於周邊市場行情,她呼籲市場處應參考停管處模式,於契約內明訂臨停及月票價格,並參酌周邊使用情形和費率,讓民衆能夠用符合行情的價格停車。
她表示,公有超市及附設停車場皆爲市有房地,要以便民及活化資產爲目的,也須具公益性,不能僅爲營利而影響市民權益,但公有超市標租給民間業者管理,承租契約內對於停車費率的規定卻過於籠統,甚至形同虛設,導致市場處對於業者提出的月票費用只能照單全收,缺乏議價能力,損害市民停車權益。
市場處迴應,爲加強確保公有超市停車場民衆停車權益,將對租約到期的公有超市停車場,在重新標租時律定停車費率不得超過周邊鄰近公有停車場臨停費率,並對月票收費訂定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