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名司法院副院長 姚立明喊「一生不求官」曝強項:豐富政治經驗

立法院10日進行司法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資格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前往備詢。(姚志平攝)

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今(10)日至立院全院委員會報告並接受詢答,他舉新聞自由爲例,強調了解政治實務,才能確實落實憲法條文。他也提及,有人說他不忠於政黨、特定意識形態,不就正好證明他只忠於專業及自己的良心嗎?這不正是大法官所需要的條件嗎?且立法院現在民進黨沒有多數,要通過不容易,這麼崎嶇困難的一條路,怎麼可以用酬庸來形容呢?

姚立明今說,憲法不但是具有最高性的根本大法,也具備強烈政治性,這也是他爲何強調憲法是一部政治法,此非指大法官可以任憑政治傾向、價值解釋憲法,而是大法官解釋憲法時,不論是針對人權條款還是組織,不得單就憲法文字來做理解,而是必須考量各個國家實際的政治發展狀況。他說,憲法法庭既是法院也是憲政機構,作爲一個法院,憲法法庭必須遵守嚴格的訴訟程序,意味着裁判不能夠隨多數、少數意見而更改,跟立法院議決法律是完全不一樣。

姚立明說,憲法法庭既然是一個法院,就不會是民意代表機構,所以不受民意拘束,也不對選民負責,而且只能被動的因爲訴訟請求而行動,不像立法院或總統,對於政治問題可以主動採取行動。而憲法法庭同時也是一個憲政機構,是憲法參與權力監督與制衡的一份子,其決定具有一定政治影響力,並影響與其他憲政機構、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

姚立明表示,憲法法庭作爲一個憲政機構,必須將決策侷限於憲法爭議上,且必須在憲法面前證明合理性,不像立法院的決策,是在選民面前證明合理性。不過,因爲憲法法庭被憲法賦予制衡政治運作的功能,比如說制衡多數決,因此也經常被動參與實權間的政治爭議。

姚立明表示,因爲憲法法庭具有法庭跟憲政機構的雙重結構,所以不可能自外於政治,這就是爲什麼司法院組織法會把「豐富政治經驗」當作提名大法官的條件之一。他說,自己長期參與公共事務,特別是媒體工作,所以他願意用新聞自由來說明,他的政治經驗爲何能成爲他解釋憲法的幫助。

姚立明指出,早期臺灣新聞自由的侵害,多數來自於黨政軍外部干涉,不論是364號還是689號,關於新聞採訪自由不能侵害個人人身自由等,都是針對新聞外部自由的保障所做的解釋。

他說,而我國從威權轉型到民主體制以後,不論是傳統的報刊廣播媒體,或者是新興的有線電視網路媒體,新聞自由來自外部干涉已逐漸改善,但來自新聞內部的侵害,簡而言之就是媒體擁有者、老闆對所屬編採人員編輯自由、報導自由的干涉,與日俱增。特別是涉及選舉或政治新聞,媒體擁有者常以自身政治意識,強制要求所屬新聞工作人員配合,使得憲法明文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至今無法成爲新聞工作者後盾,反而成爲媒體老闆的護身符,這對未來中華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極爲不利。

姚立明指出,他鑽研憲法後才深知,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是保障新聞工作人員的自由,他也因爲參與公共事務,才瞭解現在新聞媒體的環境,跟內部運作的實際狀況,才更能體認到目前憲法保障新聞自由,還有一大塊沒有落實。如果我們希望,憲法保障的言論新聞自由的應然性規範,落實在實然性的政治當中,他的政治經驗應有助於未來相關新聞自由的解釋。

姚立明強調,我國憲法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8成都是組織編,包含了權力分立基本原則、地方自治與中央政府、憲法跟政黨政治選舉的基本原則等,這些都是必須實際參與瞭解政治實務的人,才能夠確實落實憲法條文。所以如果不能將靜態的憲法規範跟動態的政治現實結合,就不可能做出一個讓各種憲政機構信服的憲法解釋。

姚立明指出,他自學生時候就接觸憲法,在德國就拿修憲來作爲論文的主題,學成歸國以後,不但參與瞭解解嚴、開放黨禁報禁、集會遊行法制定,以至於90年代開始修憲,他都受邀提供研究、提供意見,「所以我自信能夠擔任適任的憲法解釋者」。

他說,他一生不求官,有人質疑總統提名對他而言是酬庸,可是大法官提名需要一定的法定資格,提名的程序就非常的繁覆,更何況提名是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大家都知道,立法院現在民進黨沒有多數,要通過不容易,這麼崎嶇困難的一條路,怎麼可以用酬庸來形容呢?另外有人說他不忠於政黨、特定意識形態,不就正好證明他只忠於專業及自己的良心嗎,這不正是大法官所需要的條件嗎?「我就是因爲確信堅持專業與理想,用自身的憲法專業、豐富的政治經驗,可以讓憲法解釋更精緻的落實,他才接受總統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