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立法院應設特別委員會慎重審覈大法官人選(葉慶元)

爲求有效節制總統之大法官任命權,建議參考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模式,由立法院依據各政黨之得票比例,由各政黨推舉委員組成特別委員會,負責大法官之資格審覈事宜。(圖/總統府提供)

近來,有鑑於4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蔡總統業已覈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由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副總統擔任召集人,由於蔡總統先前任命大法官頗有「用人唯綠」之考量,這次任命案之行使又將使15位大法官全部均由蔡英文總統任命,不禁引發各界疑慮。

實則,我國在1997年修憲之後,將大法官任期縮短爲8年,廢除了原本屆次之規定,採取了任期交錯的設計,使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且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又不受任期保障,致使每位總統任內均可以任命約半數之大法官,且連任後更可以任命全部之大法官,對於維繫權力分立制度至爲不利,可說是當次修憲之一大弊端。

質言之,現代國家,如不採行權力分立制度以保障人民權利,即無法稱爲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然而,目前總統在4年及8年期間,可任命約半數或全部之大法官的結果,使得總統控制司法權之風險大幅上升,我國大法官/憲法法院之獨立性及超然性不免受到質疑。

尤其,民國108年我國將通過憲法解釋之門檻降低,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做成憲法解釋,更讓人難以期待大法官得以超然中立地監督行政權及立法權。

如果,我們無法期待蔡總統以及賴主席副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制度上還有什麼可能把關的機制?

筆者建議,立法院應參考公共電視之董監事審查機制,在立法院內成立特別委員會,由各個政黨按選舉得票比例推派委員組成,並參考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審查程序,邀請律師公會、人權團體、各大學法學院等公正人士參與審查程序,逐一針對被提名人之適任性進行審查,且必須經此一特別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委員之同意,方通過審查而得交付立法院全院院會行使同意權,以確保大法官人選之中立性及公正性。

詳言之,我國爲了確保公共電視之中立性,雖然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之聘任權歸屬於行政院院長,但並未直接賦予行政院院長完整、絕對之聘任權,而是另外授權立法院依據政黨比例,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院院長所提名之董、監事人選,且非經四分之三委員之多數同意,行政院院長即無從續行聘任程序,相當程度上制衡了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避免極端人選成爲公共電視之董事及監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視基金會是透過了「審查委員會按照政黨比例組成」以及「審查委員總額四分之三同意」兩道關卡,來確保執政黨不至於霸凌少數,悍然通過不適任之人選。然而,過高的門檻,可能反過來造成僅有四分之一的少數黨杯葛人選,或是長期無法通過人選導致機關無法運作之情形。故,如欲移植此一制度,或可考慮將四分之三的門檻調降至三分之二,以避免小黨惡意杯葛。

此外,在審查程序上,我國立法院目前針對大法官之審議,可說是一場大拜拜,通常是邀請各政黨推薦之學者、專家,一個上午即針對四位大法官進行審查,根本無法針對個別大法官之理念進行詳細之檢視,甚至常態性出現在場學者專家多於立法委員的荒謬現象,實有改進之必要。

具體言之,應參考美國參議院對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提名審查制度,先對被提名人逐一進行書面審查,由立法院之幕僚機關詳細審閱各個被提名人之著作、判決(如被提名人爲法官)、偵查表現(如被提名人爲檢察官)、執業紀錄(如被提名人爲律師)、財務狀況、法學見解等等,再由立法院之特別委員會對被提名人透過聽證程序逐一進行檢視、表決,以求慎重。

綜上,爲求有效節制總統之大法官任命權,筆者建議參考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模式,由立法院依據各政黨之得票比例,由各政黨推舉委員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立法院內部之特別委員會),負責大法官之資格審覈事宜,針對各個大法官之提名案,逐一進行書面及言詞審查,並於過程中廣邀律師公會、人權團體等與會,對於被提名人嚴加審查,並經審查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之多數同意後,方得提院會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以有效節制總統之提名權,確保大法官能善盡憲法守護者之角色。

(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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