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聯想華爲對立謠言,自媒體被判道歉賠償

近日,就聯想集團(原告)與微博用戶"萬能的大熊"(被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一審判決聯想集團勝訴。判決被告"萬能的大熊"向聯想集團道歉,並支付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16萬餘元。

該案件起因爲,2023年10月聯想創新科技大會後,新浪微博賬號"萬能的大熊"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佈微博捏造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爲合作。[笑臉表情]"。該微博發出後,引發評論區中大量關於原告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攻擊聯想公司的言論。

判決書顯示,原告提交的涉案科技大會全程視頻顯示,原告法定代表人楊元慶在會上並未談及與華爲公司相關的任何話題。

關於涉案微博對聯想公司的損害,判決書中稱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皆系我國科技領域重要的民營企業,被告在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將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聯繫在一起,編造雙方對立的事實,惡意製造矛盾等,嚴重侵害了聯想公司的名譽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宗某在其暱稱爲"@萬能的大熊"(UID:【1095240537】)的新浪微博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並連續保留三十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覈(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則依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請,由本院選擇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刊登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宗某承擔);

二、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證服務費6240元、律師費60000 元;

四、駁回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1元,由被告宗某負擔。

隨後,"萬能的大熊"發文迴應表示,當時只是隨手轉了一條新聞,且全網都在轉發,至今爲止都沒有人闢謠。他稱該案接下來還將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