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分手…42歲男開山刀砍小11歲女友 二審減刑但要監護4年
陳姓男子不滿葉姓女子提分手,2022年8月29中午尾隨葉女,持開山刀砍殺對方,葉女腹部、右手指受傷。士林地檢署依家暴殺人未遂罪起訴陳,一審判陳7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6年刑,但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4年。記者王宏舜/攝影
陳姓男子不滿葉姓女子提分手,2022年8月29中午尾隨葉女,持開山刀砍殺對方,葉女腹部、右手指受傷。士林地檢署依家暴殺人未遂罪起訴陳,士林地方法院判陳7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減爲6年刑,但關完後須入相當處所監護4年。
檢方起訴指出,陳(42歲)與葉女(31歲)原是情侶,2022年4月分手,陳不滿,多次發訊息騷擾葉女,葉女同年6月報案提告遭陳恐嚇,警方依法通報法院後,法院認定陳騷擾行爲屬實,核發保護令給葉女。
2022年8月29日中午,陳在臺北市南港區葉女上班處外徘徊,見葉女出現便尾隨,趁隙拿出預藏的開山刀砍殺葉女。葉女尖叫求救,發狠的陳則不斷砍殺,行兇約1分鐘。
目擊者拿雨傘要制止,葉女逃進對街豆漿店,陳還追進店內,一手持刀、一手勒住葉頸部。南港派出所3名警力到場,掏槍命「刀子丟掉、趴下」陳棄刀後遭壓制,依現行犯逮捕究辦。救護人員獲報將葉女送醫救治,葉女左腹部受傷,右手多指斷裂。
陳應訊時辯稱砍肩膀不是致命部位,「怎麼會是殺人?」
高院審理後,認爲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再減刑,改判陳6年徒刑,但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