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救護車擋道抓狂咆哮還要攻擊救護員 臺南騎士判拘役40日
37歲鄭姓機車騎士去年10月19日下午3時47分,不滿臺南市消防局救護車擋道,趁救護人員停靠路邊將病患送上車時,手持龍頭鎖作勢毆打劉姓救護人員,劉及時將他壓制在地,造成手肘、頸多處擦傷,勸離後他又持螺絲起子返回現場而被警逮捕,法官認他犯妨害公務罪處拘役40日。
據調查,公園消防分隊當天下午接獲勤務中心派遣前往北區長榮路一處巷弄執行緊急疾病救護案,劉及莊兩人到場後,完成將患者送上救護車時,沒想到鄭姓機車騎士突於50公尺遠處,一路鳴按喇叭停在救護車後側,且持續鳴按喇叭,見救護人員處置完畢下車準備開車,對救護人員咆哮,怒罵「三字經」,且手持龍頭鎖作勢攻擊。
劉察覺不對勁,立即回報指揮中心,鄭當下抓狂,逼近劉作勢毆打,劉隨即將他壓制在地,導致劉右手肘、右膝、頸部擦傷,鄭則眼角、四肢部位擦傷紅腫,經莊溝通下離開現場,鄭返回住家。
正當救護車準備載病患前往醫院時,鄭又回到現場,且手持1把螺絲起子,逼近劉而來,要求其道歉,警方隨後也趕到現場,將他帶回派出所調查。
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與劉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員密錄器截圖等證據佐證,認鄭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檢方認爲鄭觸犯妨害公務罪嫌、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強制罪嫌等,他對劉強暴、脅迫行爲,相同地點、時間接近,視爲接續犯,他以一行爲觸犯3罪嫌,建請法官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處斷。
臺南地院審酌,鄭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妨害自由前案紀錄,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劉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鄭姓男騎士當下抓狂,手持龍頭鎖逼近劉姓救護人員作勢毆打,劉隨即將他壓制在地,導致劉右手肘、右膝、頸部擦傷。圖/讀者提供
劉姓救護人員右肘、頸部擦傷等多處擦傷,前往醫院驗傷,對鄭男提出妨害公務等告訴。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