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拒愛愛!莽男呼巴掌出言「要你死」下場慘了

許姓男子不滿女友不願和他發生性行爲,竟惱羞成怒,使用皮帶網捆綁女方雙手,再用皮帶掐束頭部,呼巴掌並用枕頭悶住頭部還丟東西,出言恫稱:「要你死」,遭起訴。臺北地院審理期間,雙方就傷害部分和解撤告,僅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許姓男子不滿女友不願和他發生性行爲,竟惱羞成怒,使用皮帶網捆綁女方雙手,再用皮帶掐束頭部,呼巴掌並用枕頭悶住頭部還丟東西,出言恫稱:「要你死」,遭起訴。臺北地院審理期間,雙方就傷害部分和解撤告,僅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許姓男子本來與被害人爲男女朋友關係,許於去年6月14日15時,因女方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爲,致惱羞成怒,,使用皮帶網綁女方雙手,使其無法逃脫,並以皮帶掐束女方頭部、徒手呼女方巴掌、以枕頭悶住女方頭部及丟擲物品,對女方出言恫稱:「妳不是想死?我就幫助妳趕快去死」及「要你死」等語,致心生畏懼,並受有雙頰壓痛、頭部壓痛、頸部雙側壓痛、腫及左側頸部擦傷等傷害。

法官認爲,許男所爲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再許先後以肢體及口出「妳不是想死?我就幫助妳趕快去死」及「要你死」等語恐嚇女方 ,是時間緊接,且在同地爲之,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爲包括之一行爲予以評價,較爲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法院表示,審酌許恫嚇女方,令女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爲實有不該;但念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已與女方達成和解,堪認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結果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以示懲儆。

至於傷害罪部分,法院審理期間,因女方撤回告訴,且法官認此部分與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爲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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