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機車停騎樓擋出入 他移車慘挨告下場曝

簡姓民衆因移動別人機車造成毀損,二審法官檢視監視器等事證,認爲毀損屬實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本報資料畫面)

南投縣簡姓民衆於2020年間某日,見住處大廈1樓前有蓋車罩的普通重型機車,因心生不滿,將該機車移動至盆栽旁以空出走道,結果因不當拖移方式而損壞,遭該車主發現後報警處理,一狀告到法院,經一審判簡姓民衆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簡姓民衆不服上訴,二審認爲毀損屬實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姓民衆當時牽動機車接續以拉扯、扳動機車左、右後照鏡及左後扶手方式移動機車,導致機車之車罩遭刺穿、雙邊後照鏡折損,車殼部分因移動時摩擦到機車旁之盆栽而刮傷,高姓車主發現其機車嚴重受損,停放位置也變了於是報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簡男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他是大樓的住戶,騎樓是他向建商所購得的,也已經放置盆栽、石頭,高姓車主沒有騎樓的使用權,不應該將機車停放在大樓騎樓,他確實有去移動高的機車,但是機車損壞是有一個外送員失控撞擊所造成的,並非他造成的等語。

簡辯稱,他依手機放大檢測機車鏡子是好的,認爲車主拿出當時照片不符合,錄影畫面也是僞造。經查車主並未指訴其機車之鏡面有毀損之情形,且呈上照片都是承辦員警所拍攝,當時錄影畫面也證實無誤,應非僞造。

二審法官引用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並檢視警方問詢時及偵查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5張、特徵比對照片,被告犯行認定,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