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畜牲講話」拐彎子罵鄰居挨罰8千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107年4月間晚間在住處前馬路,與鄰居黃男因細故引起爭執口角後,拉着老婆的手要走,轉頭說:「不要再跟畜牲(臺語)講話」,沒想到被黃男控告公然侮辱。

張男否認公然侮辱,指稱他在大馬路上叫老婆不要跟「畜牲」講話,雖然這句話是在罵黃男,但是他是對着老婆講話,又不是對黃男講,沒想到,被黃男指控在罵他「畜牲」。但張男也指出,因他當時剛和黃男吵完架,如果法律認爲他有錯,他就是有錯。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不論張男是對着黃男或對妻子罵黃男「畜牲」,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大馬路上,拐彎子罵人,已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