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6百萬被指適法性有四大爭議 中市府:法理絕對站得住腳

▲▼臺電指市府若干作爲適法上有爭議,市府則反駁絕對站得住腳。(圖/臺中政府提供)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臺電14日因爲生煤使用量超標二度被臺中市政府裁罰6百萬後,憤憤不平的列舉市府若干作爲有4個適法性的爭議,甚至還認爲「減煤再怎麼好,手段也要合法」,環保局也反嗆,不該用中部人的肺,承擔全臺灣的電,市府的裁罰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

臺中市政府日前針對中火生煤使用量超過標準值1104萬噸裁罰3百萬元之後,今天早上前往中火複查發現仍然超標,再罰6百萬元,而且要求中火在23日中午12點改善,否則持續再罰,目前空污罰款已累計940萬元,水污染則是8千6百多萬,合計近億元。

臺電發佈新聞稿直指市府若干作爲的適法性有4大爭議,首先是市府要求的減煤目標與市府2017年11月核發的許可證不同,已經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市府2017年10月核發臺中電廠9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即於許可證載明「自2020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11月核發臺中電廠1至8號機、10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亦在許可證上載明「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結果,在10月22日竟發函告知須於2020年1月25日前達成1104萬噸,形同否認自己核發的許可證。

第二,臺中電廠2號機完成環保改善工程,申請許可證異動,市府卻藉機附加減煤至1104萬公噸的要求,衍伸出「審查範圍超出申請範圍」的適法性爭議。

第三,臺中電廠9號機申請許可證展延,市府卻以「誤繕」爲由,將許可證上所載之明年1月26日「起」減煤,改爲1月26日「前」減煤,衍伸出「誤繕」更正能否涉及實質內容變更的適法性爭議。

第四,10%容許差值既爲法規明定,亦爲許可證載明,市府稱臺中電廠不適用,衍伸出違反「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的適法性爭議,臺電不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明定有10%容許差值,環保署亦已解釋10%容許差值之規定已施行18年,根據媒體報導,市府環保局官員7月14日回答媒體詢問時,也表明有10%容許差值的存在。

環保局表示,自治條例在2015年市議會召開聽證會、以及市議會通過的條文內容,均要求臺中電廠應在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成,已給予臺電4年時間,另外,中火的許可證也明確要求,須配合自治條例的減煤使用量規定,法理上均站得住腳,絕非臺電所說有適法性的問題

環保局指出,臺電老是用需負擔發電義務爲由,威脅中部人不得減少臺中電廠的生煤,臺中電廠已矗立在臺中近27年,中電北送的情形每年發生,在中部人頻頻發聲後,有了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啓動及落實臺中電廠減煤的工作,才改變中電北送的情事,中部人已經承受了1/4世紀負荷

中部7縣市首長日前也表示,堅決反對中火有額外10%的容許操作量,也支持臺中市政府落實自治條例減煤的立場,環保局請臺電檢視「生煤使用許可證」,以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有沒有10%的容許操作量?環保署解釋函也支持生煤是可控制條件,無10%的容許誤差,請臺電在冰冷法條外,多聽聽「中部人熱騰騰的感受」,中市府已明確表示無10%額外容許操作量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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