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線‧上-一字之差,差很大!
一字之差的爭論,經常在立法院上演,特別是,當部會首長是法律人出身時,就會字字計較。圖/本報資料照片
法律用語,一字之差,差很大。在採訪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法律、契約的爭論,而且爭的經常是「得」與「應」一字之差,特別是在權利義務上,「得」與「應」一字之差,負擔的權責義務全然不同。
就字面意義來看,「得」與「應」似乎差別不大,不就是「可以」與「應該」的意思。雖然就日常用語來講,似乎沒差;然而,在法律意義上,「得」沒有限制效力,有不履行的權力,「應」則有限制效力,且必須要執行,否則就違反法令或規定。
這種一字之差的爭論,也經常在立法院上演,特別是,當部會首長是法律人出身時,就會字字計較。
前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就曾爲了「於」與「倘」惹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召委與立委諸公。當時,經濟委員會審預算的同時,也與吳秀明協商相關決議文。雙方就針對有關IPP購電合約的決議文的一個字,僵持了約20多分鐘。
經濟委員會的決議文原文是:「『於』查獲相關行政疏失…」,吳秀明認爲,「於」字應改爲「倘」字,而且很堅持。立委諸公無法理解吳秀明的堅持,像跳針似的問:「有差嗎?」沒想到吳秀明也像壞掉的唱盤,一直重複說着一個字:「倘」。
吳秀明「倘」到最後,經委會召委站起來抓狂喊道:「現場有沒有國學大師啊,『於』與『倘』有差嗎?」
其實,既然是立法院的決議文,「於」與「倘」有沒有差,不是找國學大師,而是要找法學大師,法學大師才能精準的詮釋「於」與「倘」在法律上的權責與義務。
至於吳秀明與立委們各執己「字」,最後何字勝出?答案是「倘」,因爲立委諸公敵不過吳秀明的纏功,「於」是就投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