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提案修法遭黃國昌誣控 黃帝穎:TDR爭議已產生罪刑法定原則問題

TDR事件爭議不斷,確實須從法制上檢討改善。(圖/翻攝律師黃帝穎臉書)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案修證交法,今遭到民衆黨立委黃國昌猛批認爲這是「鍾文智條款」,也是爲了替個案脫罪的修法。但據瞭解,蔡易餘這次提案修法,乃是有憑有據,105年度,蔡易餘質詢時任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蔡說,證交法165條之2規範的對象到底爲何?王迴應TDR就是這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再來臺灣第二上市來發行的有價證券,我們稱爲臺灣存託憑證。蔡再追問,所以165條之2,它所針對的對象就是臺灣存託憑證,也就是外國公司第二上市的有價證券,王也迴應是。但證交法165條之2是在101年1/4才修法增訂,鍾文智等人的案件,卻都在100年以前發生,法律不能溯及既往,這是否會形成「通案冤獄」呢?

律師黃帝穎也在臉書上表示,兩位立委都是法律人,修法當然還是要回歸法律理由的探討,蔡易餘提案修證交法,要處理的是臺灣存託憑證TDR在現行證交法適用上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問題,甚至是罪刑法定原則問題。

黃帝穎說,查了一下相關公文,其實,10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已經指出「TDR是否確經主管機關行使覈定權的重大爭議,不僅一般人民難以理解,學說及司法實務上亦爭議不斷,認顯有違反憲法所要求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之虞,誠非妥適,本於法治國原則及人權保障意旨,應請主管機關從法制上確實檢討改善,以澈底解決爭端。」

黃帝穎認爲,迴歸法理討論,蔡易餘提案修證交法,讓主管機關確實「依法」管制TDR,比對監察院109年調查報告提出的法治國原則要求,其實也晚了4年!

黃帝穎律師在臉書上表明,TDR事件爭議不斷,確實須從法制上檢討改善。另外,據瞭解,鍾文智等人也於111年度匯款給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受到損害賠償的投資人達成善意補償和解,故此案也並無受害人產生。可見蔡易餘委員這次提出修法提案,並非針對個人,而是卻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