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報5年清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43.7億元 代管仍有1718件
國產署提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爲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該署或所屬分署爲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此類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要系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究其原因系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我國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歷年來該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已達8934件,截至113年6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18件。爲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107年訂定4年清理計劃,111年8月底屆期後,該署賡續訂定年度清理計劃。近5年清理結案1231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246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43億7129萬元(土地1266筆、房屋86棟)。
國產署也呼籲,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該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