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國有不動產運用 財部修正辦法效益UP

國產署表示,本次交換辦法修正前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僅以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爲限。考量同一都市計劃內整體環境類似,放寬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劃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具有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之效益,並提供民衆更廣泛之區位範圍選擇。另增訂中央機關爲達成特定公務或公共目的而需用他人所有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外估價,加速案件辦理時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並得對查估評定價值提出異議,提升其交換意願,協力達成中央機關推動公務或公共之目的,創造雙贏。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爲確保國有土地提高利用價值及維護國產權益,修正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限以該開發案範圍外,且位於一定範圍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作爲交換區位範圍;另增訂交換國有不動產應考量對其毗鄰國有不動產利用之影響。